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清算程序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1 14:14浏览量:2185

清算人由整体合伙人担任;经整体合伙人过半数赞同,能够自合伙企业闭幕事由呈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许数个合伙人,或许托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闭幕事由呈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认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业务:
(一)整理合伙企业产业,别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产业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断业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整理债款、债款;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款后的剩下产业;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诉讼或许裁定活动。
二、清算人自被确认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闭幕事项告诉债款人,并于六十日内涵报纸上布告。债款人应当自接到告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诉书的自布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款。
债款人申报债款,应当阐明债款的有关事项,并供给证明资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款进行挂号。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展开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合伙企业产业在付出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债款后的剩下产业,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进行分配。
四、清算完毕,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陈述,经整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挂号机关报送清算陈述,请求处理合伙企业刊出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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