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研约好服务期
1995年9月,时年23岁大学刚结业的任强进入镇江市某公司从事出产技术工作。小伙子聪明能干,前进很快,几年下来,到2000年9月现已当上了该公司醋酸造气厂车间副主任。
为了进一步培育和储藏人才,2003年3月,镇江某公司决议出资送任强等16人参与化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训练。3月3日,镇江某公司与任强缔结工程硕士研讨生训练协议书(以下简称训练协议)。
训练协议签定不久,镇江某公司于2003年3月中旬与任强签定了为期十年的劳作合同(以下简称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从2003年3月1日起至 2013年2月28日止。劳作合同第十条
违约责任第2项约好:任强违约免除本合同,按合同期限,每提早一个月,应承当违约金每月1000元。由镇江某公司出资训练而合同期限或约好服务期限未满的,任强违约免除合同,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则或两边约好的份额
补偿镇江某公司为其付出的训练费。劳作合同第十四条还约好把镇江某公司、任强两边签定的《工程硕士研讨生训练协议书》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具有平等法律效力。
任强取得了入学资历后,至2004年上半年训练课程悉数完毕,进入课题研讨及论文答辩阶段。镇江某公司已为任强付出训练费12500元、教材费500元、住宿费548.33元。
学成换岗当被告
2004年9月10日,任强以“想换个环境,为日子带些新意”为由写了书面辞去职务报告。
一个月后,2004年10月10日,镇江某公司函告任强:“根据公司的实践情况,我公司不同意你辞去职务,期望你持续实行《劳作合同》及《训练协议》。”
收到公司函次日,2004年10月11日,任强仍是离开了镇江某公司。至此,任强自签定训练协议后,实践实行服务期限为19个月。
2004年10月28日,镇江某公司向镇江市劳作裁定委员会恳求劳作裁定,以为任强的辞去职务行为导致两边的劳作合同和训练协议无法实行,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约好付出违约金并补偿训练费用。为此,镇江某公司恳求劳作裁定依法判定:1、免除申诉人与被诉人世的劳作合同。2、被诉人付出申诉人劳作合同中约好的违约金101000元。3、被诉人付出申诉人训练协议中约好的违约金27096.66元。4、被诉人补偿申诉人训练费用13548.33元。
2005年3月29日,镇江市劳作裁定委员会作出如下判定:1、任强与镇江某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于2004年10月28日免除。2、自本判定书收效之日起五日内,任强一次性付出镇江某公司违约金27096.66元人民币。3、自本判定书收效之日起五日内,任强一次性补偿镇江某公司训练费 11403.18元人民币。4、驳回镇江公司其他裁定恳求。
镇江某公司不服该判定,于2005年4月18日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支撑镇江某公司恳求裁定时的第2、3、4项恳求,并由任强承当案子诉讼费。
2005年5月9日,京口区法院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任强辩称,劳作者享有辞去职务权,作为劳作者的任强即便行使的不是法定免除的权力,而是行使的辞去职务权,根据现有规则,也不需承当违约责任。任强根据法律规则行使法定免除合同的权力,不存在违约,更无须承当违约责任。
判定违约赔丢失
京口区法院审理后以为:镇江某公司、任强就服务期有特别约好,任强违背该约好提早免除合同,应当依照训练协议的约好承当违约责任。关于镇江某公司要求任强补偿服务期训练费的问题,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应当依照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实行的服务期限递减付出。本案中,镇江某公司已为任强付出费用13548.33元,约好服务期为120个月,实践实行19个月服务期,任强应承当的训练费为11403.18元[13548.33元×(120月— 19月)/120月>.关于镇江某公司要求任强按劳作合同第十条的约好付出违约金的问题,因两边就违背服务期约好已经过训练协议作出对违约责任的特别约好,且该训练协议也在劳作合同第十四条上注明,作为劳作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平等法律效力。因而镇江某公司再要求任强付出劳作合同第十条上约好的违约金,属重复追查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则,故本院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