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
(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
(二)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
(四)离婚产业怎么切割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
相关法令知识:
婚前产业概述
现代社会奉行男女爱情自在、婚姻自在的准则。
男女之间一般通过相识、相知、相恋,终究走进婚姻的崇高殿堂。现代社会上婚姻的缔结一般包含爱情、成婚两个进程,其间男女之间不管是自行相识的仍是经人介绍知道的,都有个时间或长或短的爱情进程,这个进程既是男女两边相互了解对方的一个重要的阶段,也是两边婚姻的预备进程。
在整个爱情进程中,男女两边不可避免会发作经济往来,小到一方请对方吃顿饭、看场电影、送束花,大到为表达对对方的倾慕赠送戒指、项圈等宝贵物品,之后在准备婚事的进程中,两边还需要进行购房、装饰等成婚预备工作。尽管大多数有情人终成眷属,但也不乏一对恋人终究分手的状况呈现。两边因这个进程的经济往来及增加的产业等发作的胶葛便是婚约产业胶葛,怎么处理成为男女两边扎手的问题。
我国法令一向着重男女之间以爱情为根底的婚姻自在准则,不发起以给付产业为缔成婚姻联系的条件。因而,男女两边在爱情进程中赠送对方宝贵的东西应当稳重,由于一旦两边的联系无法继续下去,对立随之而来。
在现实日子中,婚前给付产业的方式依然存在并为人们所承受。
一旦成婚未成,婚前给付的产业的权力归属易发作胶葛,该给付产业的行为性质往往是争议的焦点。那么应该怎么判别婚前给付产业的行为性质呢?一般来说,一方以成婚为意图,在婚前赠送宝贵物品及出产日子资料给另一方,应确定是以成婚为收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试想一下,在现实日子中,男女两边假如不是期望与对方成婚,恐怕很少有人会向对方赠送宝贵的物品。由此可见,爱情中的男女向对方赠送宝贵物品的意图,无非是期望与对方终究成婚。这种以“与对方成婚”为条件的赠与,应当归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只要在两边成功结为夫妻时才能说真实收效。这是附条件的赠与与一般赠与的最大差异,即一般赠与在赠与成立时即收效,赠与人如无合同法规则的事由不得吊销赠与;而附条件的赠与在赠与成立时并不当即收效,需在赠与所附条件成果时收效。假如赠与所附条件客观上不能成果,因赠与未收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赠与物现已不存在的,受赠人应当返还相应的折价款。
此外,在一些区域,特别是农村区域,现在还保留着男女两边成婚前男方赠送女方彩礼的风俗。
即便男女两边是自在爱情,但受当地风俗习惯的影响,一方(主要是男方)在婚前需向另一方赠与产业作为缔成婚约的标志。对此,应确定该婚前给付的产业为彩礼。归于彩礼性质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或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就离婚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而两边离婚的,承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