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刑事责任主要是医护人员运用自己的职务在
医疗事故发作后妄图毁掉或许假造医疗事故的材料,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以及《刑法》都对其有断定规范。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关于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有这样的规则: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分的工作人员在
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背本法令的规则,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收受别人资产或许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许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办,形成严峻结果的,按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许其他有关罪的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行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许免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作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分依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正告;情节严峻的,责令期限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分撤消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
医务人员按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行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许纪律处分。
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则: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因为严峻不负责任,形成就诊人逝世或许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一)》的告诉(公通字[2008]36号)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因为严峻不负责任,形成就诊人逝世或许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本条规则的"严峻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肯定危殆就诊人实施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同意私行展开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峻违背查对、复核准则的;
(五)运用未经同意运用的药品、消毒药剂、
医疗器械的;
(六)严峻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则的治疗技术规范、惯例的;
(七)其他严峻不负责任的景象。
本条规则的"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形成就诊人严峻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好的疾病或许其他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