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未过户发生事故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8 17:44浏览量:2279

摩托车卖后未过户发作事端原车首要承当补偿职责吗?
2014年2月,小王将自己的一辆钱江牌摩托车卖给街坊张某,因为种种原因,小王的摩托车尽管现已卖给张某,可是没有实行过户手续。而张某买了王某的摩托车不久,便因无证驾驭摩托车撞伤了李先生,交警确定李先生负本次事端非必须职责,张某负首要职责。因为张某买辆摩托车投有交强险,现在保险公司因张某无证驾驭对其提起追偿,并也要小王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小王现已将摩托车卖给张某,是否还要承当补偿职责呢?
律师说法:小王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八条的规则“机动车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发作交通事端,保险公司不具有法定免责景象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保险公司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五十条规则“当事人之间现已以生意等方法转让并交给机动车但未处理所有权搬运挂号,发作交通事端后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部分,由受让人承当补偿职责。”
综上所述,小王在发作交通事端前现已将摩托车转让给张某,因而,张某既是直接侵权人也是摩托车受让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后,有权向张某追偿,但其建议小王承当连带补偿职责,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小王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