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4 19:38浏览量:1274
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定离婚协议书一份,首要内容是:两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育,男方不承当抚育费;商品房1套归男方一切,自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女方每月给男方1000元;等等。2007年3月,原告向姜堰市人民法院申述要求离婚。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0月1日挂号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向较好,2006年8月,被告要求与原告分手,并与原告签定了离婚协议书。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决裂,恳求判定: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育,被告承当抚育费;3、夫妻共同产业依据两边诉前签定的离婚协议进行切割。
被告辩称,赞同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育,因离婚协议书是在原告的钳制下签定的,故不赞同按离婚协议切割产业。
「审判」
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定的离婚协议是否收效,是否应当依照该协议的内容判定切割原、被告的产业。
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关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定的离婚协议,本院以为,该协议是以两边协议离婚为条件的,一方或许两边为了到达离婚的意图,可能在子女抚育、产业切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退让。在两边未能在婚姻挂号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收效,对原、被告均不发生法令约束力,其约好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子的直接依据。且假如依照该协议切割产业也有悖于公正准则,违反维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令精力。因而,原告要求依照该协议切割产业的建议本院不予支撑,原、被告的夫妻共同产业应依法进行切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定后,原告不服,持申述理由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停,原、被告到达协议。
「分析」
正确确定原、被告婚内签定的离婚协议的效能状况是审理本案的要害。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两边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以免除婚姻联系为根本意图,并就产业切割及子女抚育到达的协议。现在,我国法令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能未有明确规则,司法实务中,对此类协议的效能确定亦颇多争议。2005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开了苏北片婚姻家庭案子疑难问题法令适用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代表以为,婚内离婚协议是以两边协议离婚为条件,一方或许两边为了到达离婚的意图,可能在子女抚育、产业切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退让。在两边未能在婚姻挂号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收效,对两边当事人均不发生法令约束力,其间关于子女抚育、产业切割的约好,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子的直接依据。
婚内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触及夫妻身份联系的免除、有关产业的切割、子女由谁直接抚育及抚育费的承当、探视权的约好等等,既包含人身联系,也包含产业联系。
2、收效条件的特别性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需契合法令规则的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有的条件,两边到达一致意见即可收效,对两边当事人发生法令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收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则,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依据上述法令规则,免除婚姻联系有两种方法,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又包含调停离婚和判定离婚两种详细方式。因而,在夫妻两边赞同离婚的景象下,除了男女两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挂号办理机关进行挂号或许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停书的方式赋予其效能,不然即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免除婚姻联系的法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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