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9 06:07浏览量:811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一第35题:
德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在我国一起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承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力为由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令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合资公司挂号地在我国,故应适用我王法
B.因侵权行为地在我国,故应适用我王法
C.因争议与我国的联络更亲近,故应适用我王法
D.当事人可协议挑选胶葛应适用的法令
【答案】A
【考点】我国关于法人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令适用的规则
【解析】《涉外民事联系法令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则,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力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力义务等事项,适用挂号地法令。法人的主经营地与挂号地不一致的,能够适用主经营地法令。法人的常常居所地,为其主经营地。据此可知,本题中触及股东权力义务的事项,应适用挂号地法令,即我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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