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能够采纳三种方法,即协议、投标、拍卖。
1.协议出让协议出让土地运用权是指土地运用者在用地请求经有关部分同意后,与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洽谈地价、用地年限、面积、付款方法和时刻、用地条件等事项,在两边达到一致意见的前提下,签定出让合同,受让方按合同约好付出
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运用权。这种方法常常用在土地运用者向政府提出用地要求,且要求地块没有竞赛者的场合,主要是用于工业项目和国家鼓舞工业的项目用地。协议出让金的确认不是竞赛的成果,而是商洽的成果。但协议出让土地运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则所确认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方法适用于土地受让方少,土地用处有特别约束的地块。协议出让的地价相对较低,但仍能够构成新的税源和新的工作岗位,一起能够引进资金和先进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其缺陷在于:透明度不高;商场机制调控效果不行乃至没有起效果;虽然有地价,可是没有引进竞赛机制,地价的确认、土地山谁运用等问题,都具有必定的主观因素。这种地价实际上不是商场经济下的地价。从这种含义上来知道,协议出让土地运用权,土地的产品性质还没有彻底表现出来,这种土地商场是一种没有竞赛的、不发达的土地商场:但这种方法在土地运用变革的初始阶段,特别是在当时仍是能够选用的。
2.投标出让投标出让土地运用权是政府对某块土地有了清晰的开发目的和规划条件后,在商场中寻求一个有利于完成政府开发方案的开发者而采纳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要求在规则的期限内,符合规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出让方规则的出让地块的条件或许要求,以书面投标方法提出开发希望,竞投该地块土地的运用权,山政府安排评标委员会择优确认将土地运用权出让给某个开发者:
投标出让方法中,投标者有多个,因而较好地引进了竞赛机制。政府挑选中标者时,不光考虑投标价,并且考虑投标者对施行这块土地开发是否有利,政府的挑选地步相对较大。投标的方法主要是用于一些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方案与出资项目,适用面较广。其缺陷在于,投标单位(一般由土管部分详细处理)和有意受让者都需求提前作充沛的准备工作,并且终究或许投标不成功。投标出让土地运用权,引进了商场竞赛机制,表现了产品交换的准则。但在实践中,取得土地运用权的,并不必定是出价最高的单位和个人。因而,这儿的中标地价,也不等同于商场地价。从这个含义上说,投标出让土地运用权商场,也不彻底是一个竞赛的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