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主体详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6 05:27浏览量:2954
交通肇事罪主体:一般主体。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许非交通运输人员.
(1)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许承包人指派、强令别人违章驾驶,形成严重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不定共犯)
(2)司机交通肇事后,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等指派行为人逃逸,以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3)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搭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4)在偷开轿车过程中因过错撞死、撞伤别人或许撞坏车辆的,建立交通肇事罪。
例如,在城区或其它行人较多、有机动车交游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形成严重事故的,建立交通肇事罪。(当然,在行人稀疏、没有机动车交游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致人重伤或逝世的,就不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别离认定为过错致人重伤罪或过错致人逝世罪)
2006年我国政法大学考研试题7、甲违章在封闭式高速公路上行走,忽然横穿马路时,司机乙紧迫刹车,紧随其车后的司机丙来不及刹车而被逼向右急打方向盘,成果轿车冲出公路撞入路旁边的排水道中,形成车毁人亡的严重事故。甲的行为:( )
A、构成交通肇事罪 B、过错致人逝世罪
C、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D、不构成犯罪
[解析]A。本题调查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调查的是行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交通肇事罪是指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交通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没有限定在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完全可能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形成严重交通事故,对之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合理性。本题正是这样的状况。过错致人逝世罪和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是一般罪名,交通肇事罪是特别罪名,依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准则,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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