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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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公布时刻:1999-8-30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招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步经济效益,确保项目质量,拟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招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造项目包含项目的勘测、规划、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造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收购,有必要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联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项目;
(二)悉数或许部分运用国有资金出资或许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运用国际安排或许外国政府借款、帮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详细规划和规划规范,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报国务院赞同。
法令或许国务院对有必要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规划有规则的,依照其规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许以其他任何办法躲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招标活动应当遵从揭露、公正、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准则。
第六条 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招标活动不受区域或许部分的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约束或许架空本区域、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参与招标,不得以任何办法不合法干与招标招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承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分依法对招标招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分的详细职权区分,由国务院规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则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第九条 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则需求实施项目批阅手续的,应领先实施批阅手续,获得赞同。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许资金来源现已实施,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照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揭露招标和约请招标。
揭露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布告的办法约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招标。
约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约请书的办法约请特定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招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分承认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认的当地重点项目不适宜揭露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能够进行约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挑选招标署理安排,托付其处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办法为招标人指定招标署理安排。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安排评标才能的,能够自行处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托付招标署理安排处理招标事宜。
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处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存案。
第十三条 招标署理安排是依法建立、从事招标署理事务并供给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安排。
招标署理安排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署理事务的经营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安排评标的相应专业力气;
(三)有契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则条件、能够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能、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造项目招标署理事务的招标署理安排,其资历由国务院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承认。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从事其他招标署理事务的招标署理安排,其资历承认的主管部分由国务院规则。
招标署理安排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从属联系或许其他利益联系。
第十五条 招标署理安排应当在招标人托付的规划内处理招标事宜,并恪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则。
第十六条 招标人选用揭露招标办法的,应当发布招标布告。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布告,应当经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许其他前言发布。
招标布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称号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址和时刻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选用约请招标办法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当招标项目的才能、资信杰出的特定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宣布招标约请书。
招标约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能够依据招标项目自身的要求,在招标布告或许招标约请书中,要求潜在招标人供给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成绩状况,并对潜在招标人进行资历查看;国家对招标人的资历条件有规则的,依照其规则。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约束或许架空潜在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招标人实施轻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项目的特色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招标项目的技能要求、对招标人资历查看的规范、招标报价要求和评标规范等一切本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定合同的首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能、规范有规则的,招标人应当依照其规则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求区分标段、承认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区分标段、承认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许标明特定的出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许架空潜在招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的详细状况,能够安排潜在招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别人泄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的称号、数量以及或许影响公正竞赛的有关招标招标的其他状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有必要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宣布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弄清或许修正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刻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告诉一切招标文件收受人。该弄清或许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承认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需求的合理时刻;可是,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端宣布之日起至招标人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是呼应招标、参与招标竞赛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答应个人参与招标的,招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则。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具有承当招标项目的才能;国家有关规则对招标人资历条件或许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历条件有规则的,招标人应当具有规则的资历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本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呼应。
招标项目归于建造施工的,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含拟派出的项目担任人与首要技能人员的简历、成绩和拟用于完结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刻前,将招标文件送达招标地址。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敞开。招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从头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刻后送达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刻前,能够弥补、修正或许撤回已提交的招标文件,并书面告诉招标人。弥补、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状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作业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招标人的身份一起招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承当招标项目的相应才能;国家有关规则或许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历条件有规则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规则的相应资历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依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承认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一起招标协议,清晰约好各方拟承当的作业和责任,并将一起招标协议连同招标文件一起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一起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当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组成联合体一起招标,不得约束招标人之间的竞赛。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彼此勾结招标报价,不得架空其他招标人的公正竞赛,危害招标人或许其他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勾结招标,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别人的合法权益。
制止招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许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贿的手法获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低于本钱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别人名义招标或许以其他办法招摇撞骗,骗得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承认的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刻的同一时刻揭露进行;开标地址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承认的地址。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掌管,约请一切招标人参与。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招标人或许其推选的代表查看招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也能够由招标人托付的公证安排查看并公证;经承认无误后,由作业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招标人称号、招标价格和招标文件的其他首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刻前收到的一切招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进程应当记载,并存档备检。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担任。
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能、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奇数,其间技能、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范畴作业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许具有平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分供给的专家名册或许招标署理安排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承认;一般招标项目能够采纳随机抽取办法,特别招标项目能够由招标人直接承认。
与招标人有好坏联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现已进入的应当替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成果承认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纳必要的办法,确保评标在严厉保密的状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干与、影响评标的进程和成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意义不清晰的内容作必要的弄清或许阐明,可是弄清或许阐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规划或许改动招标文件的本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文件承认的评标规范和办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定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阅标底。评标委员会完结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陈述,并引荐合格的中标提名人。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陈述和引荐的中标提名人承认中标人。招标人也能够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承认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招标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极限地满意招标文件中规则的各项归纳点评规范;
(二)能够满意招标文件的本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定的招标价格最低;可是招标价格低于本钱的在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定,以为一切招标都不契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否决一切招标。
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一切招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从头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承认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就招标价格、招标计划等本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实施职务,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定定见承当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暗里触摸招标人,不得收受招标人的资产或许其他优点。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作业人员不得泄漏对招标文件的评定和比较、中标提名人的引荐状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状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承认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宣布中标告诉书,并一起将中标成果告诉一切未中标的招标人。
中标告诉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令效力。中标告诉书宣布后,招标人改动中标成果的,或许中标人抛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当法令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告诉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反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确保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承认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提交招标招标状况的书面陈述。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实施义务,完结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别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别人转让。
中标人依照合同约好或许经招标人赞同,能够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作业分包给别人完结。承受分包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历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担任,承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当连带责任。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则,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许以其他任何办法躲避招标的,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悉数或许部分运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能够暂停项目实施或许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五十条 招标署理安排违反本法规则,走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招标活动有关的状况和材料的,或许与招标人、招标人勾结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别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撤销招标署理资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别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成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约束或许架空潜在招标人的,对潜在招标人实施轻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招标人组成联合体一起招标的,或许约束招标人之间竞赛的,责令改正,能够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别人泄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的称号、数量或许或许影响公正竞赛的有关招标招标的其他状况的,或许走漏标底的,给予正告,能够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成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彼此勾结招标或许与招标人勾结招标的,招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许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贿的手法获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资历并予以布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经营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别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以别人名义招标或许以其他办法招摇撞骗,骗得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一年至三年内参与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资历并予以布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经营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则,与招标人就招标价格、招标计划等本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正告,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成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招标人的资产或许其他优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许参与评标的有关作业人员向别人泄漏对招标文件的评定和比较、中标提名人的引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状况的,给予正告,没收收受的资产,能够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撤销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历,不得再参与任何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引荐的中标提名人以外承认中标人的,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在一切招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承认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能够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别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别人的,违反本法规则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作业分包给别人的,或许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能够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经营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缔结合同的,或许招标人、中标人缔结违反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能够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实施与招标人缔结的合同的,履约确保金不予交还,给招标人形成的丢失超越履约确保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越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履约确保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丢失承当补偿责任。
中标人不依照与招标人缔结的合同实施义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二年至五年内参与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资历并予以布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经营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施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则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则的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决议。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则的在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则,约束或许架空本区域、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参与招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署理安排的,强制招标人托付招标署理安排处理招标事宜的,或许以其他办法干与招标招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正告、记过、记大过的处置,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处置。
个人运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则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招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责任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第六十四条 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则,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则的中标条件从其他招标人中从头承认中标人或许依照本法从头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和其他好坏联系人以为招标招标活动不契合本法有关规则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许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投诉。
第六十六条 触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许归于运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需求运用农民工等特别状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能够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运用国际安排或许外国政府借款、帮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借款方、资金供给方对招标招标的详细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则的,能够适用其规则,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外。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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