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育权一般是爸爸妈妈对其子女未满十八岁所应有的权利。在这期间,子女的日子费以及相关的日子上所用到的东西都应该由爸爸妈妈承当。下面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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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定书
原告唐某,女,XXXX年9月16日出世,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70916****,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人,住道县富塘乡**村**组。
托付署理人蒋佳送,道县蓝天法令服务所。
托付署理人熊林芳,道县蓝天法令服务所。
被告李**,男XXXX年12月28日出世,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61228****,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人,住址同上。
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改变抚育联络胶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署理书记员何亚男担任庭审记载。原告唐某及其托付署理人蒋佳送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西安已审理完结。
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于2006年在一同
同居,同年11月21日生女儿李**,2010年10月2日生儿子李**。2010年6月25日在道县民政局补办了断婚登记手续。婚后因爱情不合,2014年5月5日自愿到民政局处理了
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约好两小孩由被告李**抚育成年。如今女儿李**实践上与原告日子在一同,因为被告施行家庭优待,女儿李**不敢与被告在一同日子。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恳求法院判定女儿李**由原告抚育,被告付出抚育费第月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原告在举证期内举证如下:1、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原、被告在民政局签定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2014年5月5日处理离婚登记手续以及两边约好女儿李**由被告抚育成人;3、手机信息扫描件一份,以证明被告不肯意出庭应诉。
被告李**未予辩论,亦未出庭参与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当事人有辩论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依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的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抛弃辩论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采用。
归纳全案依据及审理笔录,本院承认以下现实:原告唐某与被告李**系同村人,两边于2006年同居日子,同年11月21日生女儿李**,2010年6月25 日在道县民政局补办成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2日生儿子李**。婚后因两边爱情不合于2014年5月5日在民政局处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好夫妻所生两小孩由被告李**抚育成年。离婚后,因被告李**对女儿李**欠好,女儿李**不肯随被告李**日子,实践上一向随原告唐家璇某日子用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曾经两次电话联络被告李**洽谈其女儿抚育问题被告均予以回绝。女儿李**表明乐意随唐**日子,原告唐某表明不要求被告付出抚育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改变抚育联络胶葛。原告唐某与被告李**离婚时虽约好夫妻所生两小孩由被告李**抚育成年,在离婚后因被告李**对女儿欠好,女儿李**实践一向随原告唐某日子,被告李某未尽抚育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女儿李**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撑。原告唐某抛弃要求被告李**付出抚育费的诉讼恳求,系原告唐某的实在意思表明,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推上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所生女儿李**由原告唐某自行抚育成年。
本案案子受理费200元,折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署理书记员XXX
抚育权在必定的情况下是能够改变的。改变抚育权一般应该向相关部分交纳一份改变抚育权申请书。这种文书具有必定的法令效力,以及更改的抚育权的责任人。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