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7 00:32浏览量:2800
(一)家务劳动补偿准则适用条件过于严苛
婚姻法》第40条规则:“夫妻书面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各自一切,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白叟,帮忙另一方作业支支付较多的责任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恳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立法的意图:榜首,供认家务劳动或帮忙作业的价值,第二,补偿别离产业准则存在的实践上的不平等。可是,家务劳动补偿准则是以“夫妻书面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业归各自一切”为条件。因为民族、前史的原因,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现在在我国夫妻约好施行别离产业制的数量依然很少,据查询,城市居民中仅有2.7%,农村居民中仅有1.1%的夫妻有采纳别离产业制的希望。这使家务劳动补偿准则的适用范围受到了极大的约束,家务劳动的价值难以表现。
(二)经济协助准则适用的规则过于笼统
《婚姻法》第42条规则:“离婚时,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宅等个人产业中给予恰当协助。”婚姻法的规则适当准则,什么情况下需求协助、怎样协助、协助到什么程度,实践中难以操作,致使经济协助实践不到位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处理无房居住者的住宅困难,金钱协助的数额也偏低,难以真实处理当事人的困难。经济协助的方法和数额除取决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外,也取决于审判者的社会性别认识和公正标准。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因离婚发生“贫穷女性化”等与公正准则相悖的社会现象:2001年至2004湖南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的离婚案子中,经判定或调停当事人离婚的案子共590件,其间271件案子当事人一方收入与日子水平显着下降,占当事人离婚案子的45.9%。经济协助准则没有到达处理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堕入日子困难的意图。
(三)离婚危害补偿准则存在严重缺点
《婚姻法》第46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一)重婚的;(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三)施行家庭暴力的;(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是,榜首,当事人离婚时提出危害补偿的案子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子中所占比重很低;第二,即使当事人提出了补偿恳求,终究取得法院支撑的份额也很低。查询显现,在哈尔滨市随机抽取的100件二审离婚案子中,虽然有24件提出危害补偿,但因举证等问题,无一例取得补偿。厦门市某区的398件一审案子中只要4例提出危害补偿,其间,仅有1例取得补偿。从恳求权行使主体看,以女性为多,厦门4例均为女方。要求补偿的理由除婚姻法规则的4种法定理由外,还有一方通奸等其他理由。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