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8 02:45浏览量:890

劳作法规则,用人单位有必要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广阔农民工,大多数都没能和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在解除合同联系或发作工伤时,通常会面对一个问题,即两边是否构成现实劳作联系。对此问题,劳作部专门下文作出规则。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管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
(三)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确定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
(一)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员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
(二)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
(四)考勤记载;
(五)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
其间,(一)、(三)、(四)项的有关凭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而,广阔劳作者在用人单位不签定劳作合同的情况下,除了要勇敢向劳作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外,还要留意搜集依据,比方保存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与用人单位签定的用工登记表、员工花名册、考勤记载等。以备在劳作裁定进程中有依据支撑自己的建议,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劳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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