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保护建造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有关规则,
城建税是根据城市保护建造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求而规划的,实施分区域的不同份额税率,即按交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别离规则不同的份额税率。
交税人
(1)城市保护建造税的交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含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含外籍个人)。
(2)城市保护建造税扣缴责任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1)城市保护建造税实施区域不同份额税率,共两档,详细为:
①交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②交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
(2)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保护建造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履行。
(3)活动运营等无固定交税地址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营地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保护建造税的交纳按运营地适用税率履行。
计税根据
城市保护建造税的计税根据,为交税人实践交纳(而非应当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品、劳务或许跨境出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纳税规模
城市保护建造税的纳税规模包含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则纳税的其他区域。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规模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区分规范,不得随意扩展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统辖规模。
税收优惠
(1)对进口货品或许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出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
(2)对出口货品、劳务和跨境出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交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交还已交纳的城市保护建造税。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施先征后返、先征撤退、即征即退方法的,除还有规则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保护建造税,一概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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