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挂号办理法令》(以下称“法令”)是1994年1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同年2月1日由民政部发布的。“法令”分为总则、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婚姻挂号、婚姻挂号档案和
婚姻关系证明、监督办理和附则6章,合计34条。它的施行,对标准婚姻挂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议》,该决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一)〕。修正后的婚姻法及司法解说,对1980年的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说作了较大的改动,对现行婚姻挂号准则产生了严重影响。为此,现行《婚姻挂号办理法令》(以下简称现行法令)也有必要相应做出修正和完善。一起,跟着经济、社会的开展,特别是因为婚姻法的修正,现行法令中的许多条款也急需修正。首要是:榜首,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补办结婚挂号(第八条)、
无效婚姻(第十条)、可吊销婚姻(第十一条)等规则,作为配套的行政法规,有必要对这些规则从程序上进行标准;第二,现行法令中“违法的婚姻行为”在提法、景象及处理方式上与修正后的婚姻法不一致,需求与婚姻法的规则一致。第三,现行法令中的某些规则如婚姻挂号机关的设置、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出具
婚姻状况证明和介绍信等规则,现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开展和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改变,操作的难度非常大。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贯彻施行,民政部结合现行法令施行八年来的实际情况,针对其贯彻施行中存在的首要问题,要点对婚姻挂号机关的设置、婚姻状况证明的出具方法和婚姻效能的确定(补办结婚挂号、无效婚姻、可吊销婚姻)等问题进行了深化调研,先后形成了四个寻求定见稿;三次寻求了国务院交际、司法、公安、教育、卫生、方案生育、财务、方案等部委和侨办、港澳办和台办等部分和解放军总政治部的定见,并就某些问题屡次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洽谈;举行座谈会,专门听取了部分法令专家和学者的定见;重复寻求了全国各省市区民政体系特别是婚姻挂号部分的定见,在归纳、吸收各方面定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婚姻挂号法令(送审稿)》(以下简称《法令(送审稿)》),共七章四十一条。
法令修订中,首要针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研讨,提出了民政部分的定见。
(一)增加了有关补办挂号、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的施行程序。《法令(送审稿)》删除了现行法令中有关“未经结婚挂号以夫妻名义
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则,除了对补办结婚挂号的效能除做出了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一)相一致的规则外,还对补办结婚挂号的条件及所需求供给的证件和证明资料等做出了规则,一方面要求补办结婚挂号与初始结婚挂号相同有必要具有必定的方式要件;另一方面,要求补办结婚挂号,还有必要提交两边近亲属或许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两边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证明资料”,以此差异于其他同居行为,这样就细化了婚姻法关于补办挂号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