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的关于劳作报酬、劳作权力、劳作保证等方面发作的争议归于劳作争议。实践中,劳作争议常常发作,清晰劳作争议案子的受案规模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力。那么劳作争议的处理规模有哪些?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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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作争议处理的规模
1、根据《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的下列劳作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承认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
(二)因缔结、实行、改变、免除和停止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
(三)因开除、
解雇和辞去职务、离任发作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作维护发作的争议;
(五)因劳作报酬、工伤
医疗费、经济
补偿或许赔偿金等发作的争议;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劳作争议。
2、《规则》(2003年)第55条规则:因实行集体合同发作的争议,当事人洽谈处理不成的,能够依法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一条规则: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作的下列胶葛,归于《劳作法》第二条规则的劳作争议,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实行劳作合同过程中发作的胶葛;
(2)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已构成劳作联系后发作的胶葛;
(3)劳作者退休后,与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作的胶葛。
下列胶葛不归于劳作争议:
(一)劳作者恳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发放社会保险金的胶葛;
(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住宅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宅转让胶葛;
(三)劳作者对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或许对确诊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确诊鉴定结论的贰言胶葛;
(四)家庭或许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胶葛;
(五)个别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胶葛;
(六)乡村承揽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胶葛。
以上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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