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担保合同“五不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8 00:54浏览量:2486
合缔结担保合同有哪些需求留意的当地?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关于缔结担保合同“五不要”的文章,期望能给我们带来必定的协助和参阅,欢迎阅读。
缔结担保合同“五不要”
缔结担保合同有以下“五不要”:
一是不要情面担保。在缔结担保合一起,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少应有的资信查询,盲目签定担保合同,届时被担保人无力归还须由自己负连带职责时,悔之已晚;
二是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涉担保)。这种担保违反自愿准则,在是否建立担保、选用何种方法担保、担保多大规模的债款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头干涉的情况下设定的,简单产生纠纷;
三是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经过贿赂金钱或礼物来到达建立担保合同的意图;
四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历不做检查,对担保规模、职责期限、职责方法也没清晰约好,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比及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五不要无效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则,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才有资历做担保人,国家机关、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假如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历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缔结担保合一起应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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