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怎么判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6 21:30浏览量:2945
职工在用人单位作业时,假如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责任,即使是离任今后,也不得将商业秘密走漏给别人,否则会承当法令责任。那么,职工侵略商业秘密怎样判刑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有下列侵略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力人形成重大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形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分金:
(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力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他 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力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力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 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略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力人,是指商业秘密的一切人和经商业秘密一切人答应的商业秘密运用人。那么,对侵略商业秘密罪怎么科罪量刑呢?笔者以为,应当掌握两个关键。“
第一点,要掌握违法构成的要件。
侵略商业秘密罪,是指采纳不正当手法,获取、运用、发表或 者答应别人运用权力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力人形成重大丢失的行为。此罪侵略的客体既包含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含商业秘密的权力人享有的 合法权力;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纳不正当手法,获取、运用、发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权力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力人形成重大丢失的行为。
第二点,要掌握量刑的规范。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7]6号《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的相关规则,单位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和本解说规则的相 应个人违法的科罪量刑规范科罪量刑。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4]19号《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的相关规则,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力人形成丢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归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力人形成重大丢失”,应当以 侵略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力人形成丢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 “形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略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则,偷盗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则罪处分。
假如职工侵略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力人形成重大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形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分金: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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