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违约行为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0 07:00浏览量:256

房子买卖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
1、不能实行。
又名给付不能,是指债款人在客观上现已没有实行才能,或许法令制止债款的实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子,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实行。
不能实行以缔结合一起为规范,可分为自始不能实行和嗣后不能实行。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2、推迟实行。
又称债款人推迟或许逾期实行,指债款人可以实行,但在实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实行债款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用的债款;可以实行;债款实行期徒过而债款人未实行;债款人未实行不具有合理事由。是否构成推迟实行,实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3、不完全实行。
是指债款人尽管实行了债款,但其实行不符合债款的本心,包含标的物的种类、规范、类型、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好等。不完全实行与否,以何时为确认规范?应以实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点或许另行给付时为准。假如债权人赞同给债款人必定的宽限期消除缺点或许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许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实行。
4、回绝实行。
回绝实行是债款人对债权人标明不实行合同。这种标明一般为明示的,也可所以默示的。例如,债款人将敷衍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回绝实行。关于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合同责任的规则,即指此类违约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用的债款;有不实行的意思标明(明示的和默示的);应有实行的才能;违法的(即不属于合理权利的方式,如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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