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0 00:06浏览量:840
打官司要挑选等级适宜的法院,这在法令上又称为等级统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的规则是:

一、底层人民法院。


底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统辖榜首审民事案子,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子都由底层法院统辖,或许说除了法令规则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统辖的榜首审民事案子外,其他全部民事案子都由底层法院统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榜首审民事案子:

榜首,严重涉外案子(包含涉港、澳、台区域的案子)。所谓涉外案子,是指具有外国要素的民事案子,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触及的产业在外国等。所谓严重涉外案子,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杂乱,或许寓居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很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子。

第二,在本辖区有严重影响的案子。所谓在本辖区有严重影响的案子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严重影响的案子。在政治上有严重影响的案子,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触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严重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经济上有严重影响的案子,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令关系触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遵循等类案子。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现在这类案子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子、专利纠纷案子、商标侵权案子。海事、海商案子只能由海事法院统辖(海事法院与一般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统辖;专利纠纷案子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其他法院没有统辖权。

三、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是在本辖区内有严重影响的榜首审民事案子。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统辖在全国范围内有严重影响的案子以及它以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子。所谓在全国有严重影响的案子,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子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杂乱、影响严重的案子,这类案子为数很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子,是指只需最高人民法院以为某一案子应当由其审理,不管该案归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统辖,它都有权将案子提上来自己审判,然后获得对案子的统辖权。这是法令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统辖上的特别权利。但应清晰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榜首审统辖的民事案子实施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可见,公民在决议打官司时应当依据上述规则挑选等级适宜的法院,假如仍搞不清由哪一级法院统辖,能够到底层法院去申述,底层法院的法官在检查后会通知你应当到哪一级法院去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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