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缔造兵团财务局:中华管帐网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处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宅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力,促进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准则缔造和住宅租借商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方针告诉如下:
一、支撑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缔造的税收方针
(一)对廉租住宅经营管理单位依照政府规则价格、向规则保证目标租借廉租住宅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缔造用地以及廉租住宅经营管理单位依照政府规则价格、向规则保证目标租借的廉租住宅用地,免征乡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宅、产品住宅项目中配套缔造廉租住宅,在产品住宅项目中配套缔造经济适用住宅,如能供给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可按廉租住宅、经济适用
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份额免征开发商应交纳的乡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相关的
印花税以及廉租住宅承租人、经济适用住宅购买人触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宅、产品住宅项目中配套缔造廉租住宅,在产品住宅项目中配套缔造经济适用住宅,如能供给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可按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份额免征开发商应交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宅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宅作为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宅持续作为经济适用住宅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宅,在法定税率基础上折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宅保证方法》(缔造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则获得的廉租住宅钱银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宅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则的补助,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于2008年1月1日前捐献住宅作为廉租住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献方针履行;2008年1月1日后捐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献方针履行。个人捐献住宅作为廉租住宅的,捐献额未超越其申报的应交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