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8 12:56浏览量:1249
客观上,交通肇过后逃逸是指交通事端发生后,肇事人对自己所负职责的不作为。依照刑法理论,不实行作为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体现为什么都没有做和躲避应该做的两种方式。交通肇过后逃逸归于后者,是一种活跃的不作为。
客观上,交通肇过后逃逸是指交通事端发生后,肇事人对自己所负职责的不作为。依照刑法理论,不实行作为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体现为“什么都没有做”和“躲避应该做的”两种方式。交通肇过后逃逸归于后者,是一种活跃的不作为。《刑法》正是根据躲避行为的活跃性,将交通肇过后逃逸的行为与肇过后等候在现场,未对被害人施行救助的行为相差异开来,并规则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升格情节。能够看出,交通肇过后逃逸这一情节的确认,是以交通肇事罪建立为根底,以肇过后的逃逸行为为加剧的。
但从《解说》第2条第2款第(6)项来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有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现场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此处却将交通肇过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科罪情节。这就导致了同一情节在同一罪名中有了两种不同的法令效果,这种抵触的存在并不合理,也不合法。榜首,在法令效力的层级上,《解说》把原本是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上升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情节,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显着归于越权解说。第二,交通肇事行为终了之后的逃逸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自身具有不同的法令特点,假如仅为冲击犯罪的需求,将交通肇过后逃逸上升为科罪情节,有或许导致将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也归入到交通肇事罪的调整规模之中,扩展刑法冲击规模,引起法令适用上的紊乱。例如一有合法驾驭资历的人驾驭机动车辆撞到路旁边的行人,致使行人倒地受重伤,驾驭员为躲避职责,逃离现场,后行人被路人送医院治疗后恢复。在这起事例中,若放下驾驭员逃离现场的过后行为,仅仅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只需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规则进行治安处分。但若按《解说》第2条第2款第(6)项的规则,则应确认为交通肇事罪,量刑在三年以下。这种以过后行为作为科罪根据的做法,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也违反了立法本意。
因而,交通肇过后逃逸只能理解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量刑升格情节,它仅仅是对肇事人逃逸后所带来的社会结果的消沉点评,不能扩展其效果规模,乃至上升为确科罪过建立的法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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