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托付代理人】金生平律师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
【托付代理人】XX,律师
【原告诉称】
2000年7月26日,被告与我司签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好向我司购买机械设备,总价款为174700元,合同期自2000年7月26日至2001年12月31日。我方依约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先后只付出了货款72410元,尚欠货款102290元。后被告搬迁了厂址,未办理工商改变挂号,也未告诉我方。以上欠款经我方屡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恳求依法判定被告偿付所欠货款10229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被告辩称】
一、法院挂号原告申述的时刻是2003年12月30日,法院正式立案的时刻是2004年1月15日,原告的申述已超越2年诉讼时效期:1、以2000年7月26日所签合同为据,合同约好“需方预付定金(30%)52410元,到货并验货合格后当即付出(40%)69880元,余款(30%)52410元自调试合格后六个月内付清,如因需方原因不能及时调试,到货三个月后即视为调试合格”,我方预付定金52410元后,2000年8月16日货到我方,就算无条件按合同中“自调试合格后六个月内付清,如因需方原因不能及时调试,到货三个月后即视为调试合格”的约好,顺延九个月,即2001年5月16日应是付款最终日期。因而,原告应在2003年5月16日前申述;2、以2000年7月26日所签合同和8月31日所签协议为据,诉讼时效应以原告2000年8月31日收到2万元货款后开端起算,那么原告应在2002年8月31日前提申述讼;3、以合同约好的
有效期限2000年7月26日至2001年12月31日为根据,我方的了解是,假如该合同无详细的交货时刻、付款方法的约好,则在该期限内两边可就合同内容商定实行,不然,该期限的约好并无任何实际意义。
二、原告的产品不合格,违反诚信,形成丢失理应自行承当。
三、2000年7月26日所签合同,原告方执笔人沈XX在合同实行期内系原告公司XX分公司的司理,并代理了今后的相关业务,将产品运交我司,之后又与我方签定了补充协议,并于2000年8月31日收到了我方以如今方法交给的2万元货款。
综上,原告的申述已超越诉讼时效;一起因为原告没按合同约好供给合格产品,致使我方无法持续实行合约付清货款,所形成的丢失,应由原告自行承当。
【两边举证、质证状况】
原告方举示依据: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银行电划报单;4、被告工商挂号材料;5、被告《房子租借合同》;6、被告《房子租借补充协议》;7、租借房子单位的《会议纪要》;8、查询租借房子单位司理杨XX的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