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残鉴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2 03:46浏览量:2974
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判定
1.规模
本规范规则了路途交通事端赔偿规范受伤人员伤残判定的准则、办法和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判定。
2.术语和界说
下列述评和界说适用于本规范
2.1 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路途交通事端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路途交通事端损害所造成的的人体残废。
包含:精力的、生理功用的和解剖结构的反常及其导致的日子、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失。
2.3 判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查验的基础上,点评确认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进程。
2.4 判定人 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使或延聘契合判定人条件,承当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判定的人员。
2.5 判定定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判定人根据查验成果,按照伤残判定规范,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剖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别。
2.6 判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判定人将查验成果、剖析定见和判定定论所构成的书面文书。
2.7 医治完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准则所供认的临床作用安稳。
3 判定总则
3.1 判定准则
伤残判定应以人体伤后医治作用为根据,仔细剖析残疾与事端、损害之间的联系,脚踏实地地判定。
3.2 判定机遇
判定机遇应以事端直接所造成的的损害或确因损害所造成的的并发症医治完结为准。
对医治完结定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安排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判定,确认其是否医治完结。
3.3 判定人条件:
判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判定资历的人员担任。
3.4 判定人权力和责任
3.4.1 判定人权力
a)有权了解与判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资料;
b)有权向当事人问询与判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按照医学准则对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查看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别仪器查看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约束或判定资料的缺乏而回绝判定。
3.4.2 判定人责任
a)全面、详尽、科学、客观地对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进行查验和记载;
b)正确及时地作出判定定论;
c)答复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判定有关的问题;
d)保存案子隐秘;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逃避准则的规则;
f)妥善保管提交判定的物品和资料。
3.5 判定书
3.5.1 判定人判定完毕后,应制造判定书并签名。
3.5.2 判定书包含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录、查验成果记载、剖析定见和定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区分
本规范根据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区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区分根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
4.1 Ⅰ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
a)植物状况;
b)极度智力残缺(智商20以下)或精力妨碍,日常日子彻底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害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峻变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害致严峻变形愈合,呼吸功用严峻妨碍。
4.1.4 颈部损害致呼吸和吞咽功用严峻妨碍。
4.1.5 胸部损害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峻粘连或胸廓严峻变形,呼吸功用严峻妨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用不全,心功用Ⅲ级伴显着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害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用严峻妨碍,日常日子彻底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彻底损失功用,日常日子彻底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害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损失功用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彻底损失功用;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彻底损失功用,第三肢损失功用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彻底损失功用;
f)三肢彻底损失功用。
4.1.8 皮肤损害致瘢痕构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
a)重度智力残缺(智商34以下)或精力妨碍,日常日子需随时有人协助才干完结;
b)彻底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害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峻变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变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变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妨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峻变形);或双耳极度听觉妨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峻变形;
e)全面部瘢痕构成。
4.2.3 脊柱胸段损害致严峻变形愈合,呼吸功用妨碍。
4.2.4 颈部损害致呼吸和吞咽功用妨碍。
4.2.5 胸部损害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峻粘连或胸廓变形,呼吸功用妨碍;
b)心功用不全,心功用Ⅲ级;或心功用不全,心功用Ⅱ级伴显着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害致一侧肾切除或彻底损失功用,另一侧肾功用重度妨碍。
4.2.7 肢体损害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彻底损失功用;
c)二肢以上彻底损失功用。
4.2.8 皮肤损害致瘢痕构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
a)重度智力残缺或精力妨碍,不能彻底独立日子,需常常有人监护;
b)严峻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操控,大发生均匀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生均匀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生均匀每周七次以上或精力运动性发生均匀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峻面瘫,难以康复;
d)严峻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康复。
4.3.2 头面部损害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峻变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变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变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界挨近彻底残缺(直径小于5°);
e)上颌骨、下颌骨残缺,牙齿掉落24枚以上;
f)双耳极度听觉妨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峻变形);
g)一耳极度听觉妨碍,另一耳重度听觉妨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峻变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变形)50%以上;
h)双耳重度听觉妨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峻变形);或双耳重度听觉妨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峻变形;
i)面部瘢痕构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害致严峻变形愈合,严峻影响呼吸功用。
4.3.4 颈部损害致:
a)瘢痕构成,颈部活动度彻底损失;
b)严峻影响呼吸和吞咽功用。
4.3.5 胸部损害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变形,严峻影响呼吸功用;
b)心功用不全,心功用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用Ⅰ级伴显着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害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用妨碍;
b)一侧肾切除或彻底损失功用,另一侧肾功用中度妨碍;或双侧肾功用重度妨碍。
4.3.7 盆部损害致:
a)女人双侧卵巢缺失或彻底萎缩;
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康复。
4.3.8 会阴部损害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彻底萎缩。
4.3.9 肢体损害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损失功用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彻底损失功用;
d)一肢彻底损失功用,另一损失功用50%以上。
4.3.10 皮肤损害致瘢痕构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
a)中度智力残缺(智商49以下)或精力妨碍,日常日子能力严峻受限,间或需求协助;
b)严峻运动性失语或严峻感觉性失语;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用彻底损失。
4.4.2 头面部损害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峻变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变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变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双眼盲目3级以上;
d)双眼视界极度残缺(直径小于10°);
e)双耳极度听觉妨碍;
f)一耳极度听觉妨碍,另一耳重度听觉妨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变形)50%以上;
g)双耳重度听觉妨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峻变形);
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妨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峻变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妨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峻变形;
i)面部瘢痕构成60%以上。
4.4.3 脊柱胸段损害致严峻变形愈合,影响呼吸功用。
4.4.4 颈部损害致:
a)瘢痕构成,颈部活动度损失75%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用。
4.4.5 胸部损害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变形,影响呼吸功用;
b)显着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害致一侧肾功用重度妨碍,另一侧肾功用中度妨碍。
4.4.7 会阴部损害致阴茎体彻底缺失或严峻变形。
4.4.8 外阴、阴道损害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害致双手彻底缺失或损失功用。
4.4.10 皮肤损害致瘢痕构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
4.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
a)中度智力残缺或精力妨碍,日常日子能力显着受限,需求辅导;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彻底操控,大发生均匀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生均匀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生均匀每周四次以上或精力运动性发生均匀每月一次以上;
c)严峻失用或失认症;
d)单侧严峻面瘫,难以康复;
e)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单瘫(肌力2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康复。
4.5.2 头面部损害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峻变形且视力挨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变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变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界重度残缺(直径小于20°);
e) 舌肌彻底麻木或舌体缺失(或严峻变形)50%以上;
f)上颌骨、下颌骨残缺,牙齿掉落20枚以上;
g)一耳极度听觉妨碍,另一耳重度听觉妨碍;
h)双耳重度听觉妨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变形)50%以上;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妨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峻变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峻变形);
k)外鼻部彻底残缺(或严峻变形);
i)面部瘢痕构成40%以上。
4.5.3 脊柱胸段损害致变形愈合,影响呼吸功用。
4.5.4 颈部损害致:
a)瘢痕构成,颈部活动度损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用。
4.5.5 胸部损害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变形,轻度影响呼吸功用。
b)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 腹部损害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峻影响消化吸收功用;
b)一侧肾切除或彻底损失功用,另一侧肾功用轻度妨碍。
4.5.7 盆部损害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闭锁;
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康复。
4.5.8 会阴部损害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变形)。
4.5.9 外阴、阴道损害致阴道严峻狭隘,功用严峻妨碍。
4.5.10 肢体损害致:
a)双手缺失(或损失功用)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损失功用50%以上;
d)一肢彻底损失功用。
4.5.11 皮肤损害致瘢痕构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
a)中度智力残缺或精力妨碍,日常日子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日子需求协助;
b)严峻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用严峻妨碍。
4.6.2 头面部损害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挨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峻变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变形)伴双眼视力挨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变形),该眼视力挨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界中度残缺(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妨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妨碍;或双耳重度听觉妨碍;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峻变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变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构成面积20%以上;
i)面部很多细微瘢痕(或色素显着改动)75%以上。
4.6.3 脊柱损害致颈椎或腰椎严峻变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彻底损失。
4.6.4 颈部损害致瘢痕构成,颈部活动度损失25%以上。
4.6.5 腹部损害致一侧肾功用重度妨碍,另一侧肾功用轻度妨碍;
4.6.6 盆部损害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子宫全切。
4.6.7 会阴部损害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 外阴、阴道损害致阴道狭隘,功用妨碍。
4.6.9 肢体损害致:
a)双手缺失(或损失功用)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害致瘢痕构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Ⅶ级伤残
4.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
a)轻度智力残缺(智商70以下)或精力妨碍,日常日子有关的活动能力严峻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彻底操控,大发生均匀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生均匀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生均匀每周二次以上或精力运动性发生均匀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严峻构音妨碍;
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单瘫(肌力4级);
g)半身或偏身型彻底性感觉缺失。
4.7.2 头面部损害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变形);
c)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害,重度张口受限;
d)上颌骨、下颌骨残缺,牙齿掉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妨碍,另一耳中度听觉妨碍;或一耳重度听觉妨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妨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峻变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变形)10%以上;
g)外鼻部大部份残缺(或变形);
h)面部瘢痕构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i)面部很多细微瘢痕(或色素显着改动)50%以上;
j)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 脊柱损害致颈椎或腰椎变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损失75%以上。
4.7.4 颈部损害致颈前三角区瘢痕构成75%以上。
4.7.5 胸部损害致:
a)女人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峻变形);
b)心功用不全,心功用Ⅱ级。
4.7.6 腹部损害致双侧肾功用中度妨碍。
4.7.7 盆部损害致:
a)骨盆歪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人骨盆严峻变形,产道损坏;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峻狭隘。
4.7.8 会阴部损害致:
a)阴茎体部份缺失(或变形);
b)阴茎包皮损害,瘢痕构成,功用妨碍。
4.7.9 肢体损害致:
a)双手缺失(或损失功用)50%以上;
b)双手感觉彻底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彻底损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损失功用75%以上。
4.7.10 皮肤损害致瘢痕构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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