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廉租房租金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0 16:46浏览量:1268

廉租房的租金尽管低但也是有必定的共同规则,那么廉租房的租金是多少呢?或许还有很多人不了解这方面的常识吧,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常识,期望对您有帮忙。
乡镇廉租住宅租金办理办法
乡镇廉租住宅租金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廉租住宅租金办理,保证乡镇最低收入家庭的根本住宅权益,依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规划区内乡镇廉租住宅的租金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宅租金,是指享用廉租住宅待遇的乡镇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宅应当交纳的住宅租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廉租住宅租金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区域廉租住宅租金实施办理。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帮忙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宅租金办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宅租金实施政府定价。详细定价权限依照当地定价目录的规则履行。
第六条 廉租住宅租金规范准则上由房子的维修费和办理费两项要素构成,并与乡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维修费是指保持廉租住宅在预订运用期限内正常运用所有必要的修补、维护等费用。
办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宅办理所需的人员、工作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七条 廉租住宅的计租单位应当与当地公有住宅租金计租单位共同。
第八条 拟定和调整廉租住宅租金规范,应当遵从公平、揭露的准则,充沛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定见。
第九条 廉租住宅租金规范拟定或调整,应当在媒体上发布,并经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法进行公示。
第十条 因收入等状况改变而不再契合租住廉租住宅条件而持续租住的,应当按产品住宅的商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第十一条 廉租住宅办理单位应严厉依照规则或合同约好供给相应的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宅租金的监督查看。廉租住宅办理单位违背价格法令、法规和本办法规则的价格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则》予以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展变革委会同建设部担任解说。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拟定实施细则,并抄报国家开展变革委、建设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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