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提示:因为现在国家还没有拟定一致的
征地法,有关征地的法令规则首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土地处理法施行法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方法》、《征用土地布告方法》等法令法规中。不只法令根由比较零星,而且各个当地的规则和详细做法有所不同。下面扼要介绍征地作业中或许触及的一些根本知识。
一、土地征用
什么叫土地征用呢?土地征用也简称征地,是指国家及当地政府依据公共利益的需求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求,依照法令规则的程序强制将团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
补偿的行为。简单说,本来的地是归于村团体的,通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归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听起来象经商相同,一方交货,一方给钱。其实,征地与买卖有底子差异:买卖的两边是自愿的,是相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力义务受民事法令规范调整;征地则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主体间存在着非相等的上、下级处理与被处理的联系,两边的权力义务受行政法令或经济法令规范的调整,在征地作业中或许还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
我国的土地是施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归于团体所有。《土地处理法》规则:“城市市区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令规则归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归于农人团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于农人团体所有。”因为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人团体所有”两种形状,国家要运用团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造,就必须处理征地手续,把团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干开发建造。
二、征地的根本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联接的两大块,分别是征地的赞同程序和征地的施行程序。赞同程序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作业,乡村团体和农人不参加其间的作业,在这儿仅作扼要的介绍;施行程序的每个过程都触及到被征用土地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确保问题,需求农人朋友的积极参加,故做详细的介绍。
(一)征地的赞同程序。首要分为5个过程:
1、建造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赞同。
2、建造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分提出建造用地请求。
3、市、县政府地政部分检查后拟定征用土地等计划。
4、经市、县政府赞同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计划依法由国务院或许省政府赞同。
在这儿需求指出的是,因为国家施行严厉的土地处理制度,征地的赞同权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广西境内征地,只要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赞同征地,而且,征用的土地之中包含有根本农田的,只要国务院才有权赞同。
(二)征地的施行程序。征地的施行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市辖区政府尽管与县政府同级,但法令规则市辖区政府不能作为征地的施行机关。征地的详细作业由市、县的国土资源局承当。征地的施行程序首要分为六个过程:榜首、发布征地布告;第二,处理征地补偿挂号;第三,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第四,确认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第五,施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第六,土地交给。
1、发布征地布告。
征地的首要布告有2个,一个是征地布告,一个是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这两个布告都非常重要,为了规范土地征用的布告作业,国土资源部专门拟定了《征用土地布告方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先说榜首个布告,也便是征地布告。征地布告的意图是向被征地单位奉告征地的现实与处理补偿挂号的机关和期限等重要内容,标志着征地施行作业的开端。假如市、县国土资源部分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布告的,被征当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力人有权依法要求布告,有权回绝处理征地补偿和安顿挂号手续(《征用土地布告方法》第14条之规则)。
(1)征地布告的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征用土地布告方法》第四条规则: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计划赞同文件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布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担任详细施行。
(2)征地布告的发布规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布告内容:有4个方面:①赞同征地机关、赞同文号、征用土地用处、规模,②被征用土地的
所有权人、方位、地类、面积③征地补偿规范和农业人员安顿方法、④处理征地补偿挂号的期限地址等。
(4)发布成果:布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规模。
2、处理征地补偿挂号
(1)挂号机关:征地布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处理部分。市国土资源局或许合浦县国土资源局按功能规模施行挂号机关之职。
(2)挂号请求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运用权人。所有权人是指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或许乡民小组(出产队).运用权人一般指承揽土地的人、房子等建筑物的主人等。
(3)挂号期限:征地布告规则的期限。
(4)挂号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
产权证明等文件。证明土地所有权、运用权或许房子所有权等证书,比方:1962年的“四固定”证、山界林权证、
房产证等等。
(5)不处理挂号的成果:补偿以市、县国土资源局的查询成果为准。或许有的村团体不赞同征地,或许征地补偿规范低,因而不愿意处理挂号;或许过错以为不处理挂号,国家的征地机关就履行不了;或许因为特别原因没有在布告规则的期限内处理挂号,忧虑得不到补偿。这些主意是过错的、忧虑是剩余的,办不处理挂号,都不影响征地的进行,也不影响补偿,只不过补偿的数额以土地部分的查询成果为准。
3、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
(1)拟定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分会同有关单位施行拟定。
(2)拟定依据:土地挂号材料、现场勘察成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挂号状况、法令法规规则的征地补偿规范。
(3)计划内容:①被征用土地的状况②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③被征地农人的安顿计划。
(4)计划布告:市、县政府地政部分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布告计划,听取被征用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的定见。这是征地过程中的第二个重要的布告,《征用土地布告方法》对此有清晰的规则,没有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的,被征当地有权回绝处理征地补偿、安顿手续。
(5)听证:依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9日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则》,在拟定征地项意图补偿规范和安顿计划报批之前,征地部分应当书面奉告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
所谓听证,浅显来讲,便是听取定见,听证会也便是听取定见会。听取定见有多种方法,比方说查询,开座谈会,造访等。听证会方法能够从程序上确保公平,听取多方面的定见,不偏袒某一方。在听证会上请求人提出定见后,由各方代表,也便是利益相关人,对是否赞同请求人的定见进行证明,以使决策者科学、合理地作出决定。
征地补偿和安顿的听证会,是征地部分听取被征地人对补偿和安顿计划的定见,在归纳各方面定见后确认征地补偿和安顿计划。
(6)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分报市、县政府赞同。
4、确认征地补偿安顿计划
确认和赞同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分存案)。
在征地的过程中,常常发作乡民或许村团体经济安排对政府赞同的征地补偿规范有贰言。乡民或许村团体经济安排对政府部分赞同的征地补偿规范有争议,该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的法令规则,乡民或许村团体经济安排能够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首要,找市政府或县政府进行洽谈。力求能够洽谈处理。
其次,假如不能通过洽谈处理的,能够请求赞同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判决。这儿需求阐明的,不是请求赞同补偿和安顿计划的市、县政府判决,而是赞同征地的政府,即国务院或许自治区政府。
最终,假如对判决不服的,还能够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5、施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
(1)安排施行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分。
(2)费用付出:在计划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付出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则付出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给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则的期限交给土地。
三、征地补偿、安顿
(一)征地补偿费用的品种
征地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它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形成丢失的补偿。
2、安顿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人团体土地后,为了处理以土地为首要出产材料的并获得日子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掉土地形成的日子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3、青苗补偿费,是指对征收土地上成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蔬菜等形成丢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子、水井、路途、管线、水渠等拆迁和康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许采伐费用。
5、其它补偿费,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征地的农人形成的其他方面的丢失而付出的费用,如水利设备康复费用、误工费、搬家费、基础设备康复费用等。
(二)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依照下列规范履行:
(1)征用根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九倍补偿;
(2)征用根本农田以外的犁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七倍补偿;
(3)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八倍补偿;
(4)征用防护林、特种用处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均匀年产量的九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成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成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均匀年产量的三至四倍补偿;
(6)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三至四倍补偿;
(7)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均匀年产量的二至三倍补偿;
(8)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均匀年产量的一至二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查询成果确认。
(三)征用土地的安顿补助费依照下列规范履行:
1、征用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①征用前人均犁地超越0.06公顷的,为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五倍;
②征用前人均犁地超越0.05公顷不超越0.06公顷的,为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六倍;
③征用前人均犁地超越0.04公顷不超越0.05公顷的,为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八倍;
④征用前人均犁地超越0.03公顷不超越0.04公顷的,为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十倍;
⑤征用前人均犁地超越0.025公顷不超越0.03公顷的,为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十二倍;
⑥征用前人均犁地超越0.02公顷不超越0.025公顷的,为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十四倍;
⑦征用前人均犁地不超越0.02公顷的,为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十五倍。
2、征用林地、牧草地、饲养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顿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三至五倍。
3、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付出安顿补助费。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依照下列规则履行:
1、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量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依据其栽培期和成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2、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安排移栽,交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丢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3、房子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组成新确认补偿费,详细规范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则。
对在不合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布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征地补偿费的处理和运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于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所有,由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处理,其运用应当由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首要用于开展团体经济和改进乡村出产和日子条件,进步日子水平。如兴办企业、开垦犁地、土地收拾和进步犁地质量,以及兴办公共设备和公益事业等。各地能够依据当地实际状况,视土地运用者或许土地承揽经营者对土地的投入状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安顿补助费应当用于被征土地的土地运用者或土地承揽经营者的出产和日子安顿。安顿补助费应当付出给安顿被征地的土地承揽经营者或土地运用者的单位。由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一致安顿的,安顿补助费由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乡民委员会一致安排运用和处理;由其他单位安顿的,安顿补助费应当付出给安顿单位;自谋职业或自行安顿的,应当将安顿补助费付出给被安顿的个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首要用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迁建等。自行拆迁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能够付出给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假如一致安排拆迁或迁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也能够直接付出给承当拆迁或迁建的单位。
青苗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当付出给青苗和林木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后,被征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吊销的,可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等进行一致处理,用于被征地单位原农业人口的出产和日子安顿。征地费用的运用应当向原乡村团体安排的全体成员发布,承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