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包含成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1、成婚自主权
成婚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议自己的婚姻,制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的权力。从主体上讲,到达
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离婚或丧偶的男女均享有成婚自主权,复婚与再婚自在是成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成婚自主权不包含重婚自主权。
从内容上讲,成婚自主权的首要意义是指成婚有必要由男女两边自主决议。一方面,一方不得逼迫另一方与之成婚;另一方面,成婚应由男女两边自主决议,其他任何第三人,包含爸爸妈妈、子女、安排都不得干与和代为决议。因为,成婚是男女两性以爱情为根底的、以树立家庭和互为爱人为意图的两性结合。而作为婚姻根底的爱情,只能产生于男女两边之间,只能是妇男女两边的事,任何第三人也都无法包办代替。成婚自主权对公民成婚自在的保证,实际上保证了公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精力利益,保证了公民对爱情这一人类重要情感的需求,然后保护了公民的品格独立与自在。因而,婚姻自在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品格权。总归,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成婚与否、和谁成婚、在什么地址、以什么方法成婚均由男女两边自主决议。
2、离婚自主权
离婚自主权是指夫妻两边有权依法自主免除
夫妻关系而不受对方或其他任何人的不合法干与。离婚自在婚姻自在的另一方面。法令保证离婚自在是为了使那些爱情确已决裂、无法和洽的夫妻,可以经过法定的合理途径免除
婚姻关系,使他们有或许从头树立新的幸福美满的家庭。已然爱情是婚姻的根底,当夫妻从方不再志同道合,不再互相倾慕,那婚姻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离婚尽管导致某些婚姻的崩溃,但从全体上看,它却使全社会的
婚姻家庭关系得到了改进和稳固。
当然,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已是既定现实,公民行使离婚自在权不能仅凭自己的片面希望。公民在处理离婚问题时有必要对另一方、家庭、子女负有必定的职责。也就是说,公民的离婚自主权是遭到适当约束的,在保证离婚自在的一起,避免草率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