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仲裁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7 02:01浏览量:887
一、工伤补偿裁定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时效是指必定的现实状况继续存在必定时刻后即发作必定法令结果的法令制度。裁定时效是权力人经过申述程序恳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维护其劳作权力的有用时限。在规则的期限内,依据权力人恳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对其劳作权益予以维护,对责任人应实行责任予以判决强制实行。假如权力人不建议权力,在申述时效届满后,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对权力人的劳作权益不再加以维护,对责任人的责任,也不再判决强制实行。
工伤补偿的裁定时效便是指在现已确认了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的条件下,劳作者的事端损伤经确以为工伤,其在必定的时效期限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要求工伤补偿的裁定恳求的时效期间。
工伤补偿的裁定时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杰出特征:榜首,从工伤补偿裁定时效的条件看,有必要是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受到了工伤,从其受工伤后的某一时刻点开始起算。第二,在裁定时效超往后权力人所损失的并非是向劳作争议裁定组织恳求裁定的权力,权力人仍有权向劳作争议裁定组织恳求裁定,不过劳作争议裁定组织不再维护其权力;第三,工伤补偿裁定时效具有强制性,法令关于裁定时效的规则,归于强制性标准,当事人不得协议扫除对裁定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改变裁定时效的期间;第四,工伤补偿裁定时效具有特殊性,便是指工伤补偿裁定时效不同于其他劳作争议裁定案子的时效,其起算点有所不同。
二、现在我国对工伤补偿裁定时效的有关规则
我国先后拟定的有关劳作方面的法令,对裁定时效期限的规则遣词有所不同。
1、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23条规则,“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
2、1995年施行的《劳作法》第82条:“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恳求。”
3、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27条规则:“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
由此可知,劳作争议裁定时效经过了从六个月到六十天再到一年的演化进程,而裁定时效的起算点,也经过了“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到“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再回到“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的演化进程。
何谓“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法令并没有清晰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对“劳作争议发作之日”的多种景象均作出了规则,但惋惜的是,该司法解说并没有规则劳作者恳求用人单位工伤补偿的景象。
《劳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1条规则:“现在劳作行政部门对处理劳作者工伤申述没有时效的规则。如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确认及可否享用工伤待遇发作争议,当事人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的,只需契合劳作争议的受案规模,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不该不加差异地将员工挂彩之日确认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而应依据具体情况确认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则予以受理和处理”。
因而,可以说到现在为止,法令及司法解说都没有对劳作者恳求用人单位工伤补偿的裁定时效起算点问题做出清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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