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立案是否能被法院受理,法院首先看的也是是否归于该法院统辖,所以统辖权也是首要考虑的一个问题,以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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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第 23条规则,关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依据这些规则,涉外离婚案子,只需一方是我国境内寓居的人,不管是对寓居在我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我国法院都有统辖权,寓居在我国境内的爱人,无论是对寓居在我国境外的外国人,仍是寓居在外国的我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常常寓居地的我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
婚姻法。详细总结如下:
1)我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假如两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
2)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成婚并久居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5)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议。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子的统辖,可对比涉外案子处理。
7)两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假如两边的婚姻订立地是在我国的,我国法院有统辖权,假如两边的婚姻订立地在国外,此刻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