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出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2 20:52浏览量:2028

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3]7号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令,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说。
第一条 本解说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没有建成或许已竣工的房子向社会出售并搬运房子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与买受人缔结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承认无效,可是在起诉前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能够承认有用。
第三条 商品房的出售广告和宣扬材料为要约约请,可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子及相关设备所作的阐明和许诺详细承认,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缔结以及房子价格确实认有严重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阐明和许诺即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经过认购、订货、预定等方法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依照法令关于定金的规则处理;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两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缔结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货、预定等协议具有《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首要内容,而且出卖人现已依照约好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承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依照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处理挂号存案手续为由,恳求承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撑。
当事人约好以处理挂号存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收效条件的,从其约好,但当事人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责任,对方承受的在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所有权互换方式缔结拆迁补偿安顿协议,清晰约好拆迁人以方位、用处特定的房子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顿,假如拆迁人将该补偿安顿房子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恳求优先获得补偿安顿房子的,应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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