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4 03:22浏览量:1615

通过多年的评论和研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专利法施行细则》增加了第84条,规则“下列行为归于假充别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答应,在其制作或许出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示别人的专利号;(二)未经答应,在广告或许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别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触及的技能误以为是别人的专利技能;(三)未经答应,在合同中使用别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触及的技能误以为是别人的专利技能;(四)假造或许变造别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许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法施行细则》的该条规则的表述,尽头式地列举了四种假充别人专利的行为,即假充别人专利的行为只能是上述四种行为之一或许其组合。一起,咱们能够把构成假充别人专利的行为的要件概括为:(一)有必要有假充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答应,以某种办法标明其产品为别人获得维护的专利产品,或许其办法为别人获得维护的专利办法,然后发生误导大众的成果;(二)被假充的有必要是别人现已获得的、实在存在的专利;(三)假充别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成心的行为,《专利法施行细则》第84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均为成心行为。因而,能够以为专利法施行细则清晰界定了假充别人专利的行为,为正确适用刑法第216条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
仔细分析前文所例举的理论上或司法实践中的那些含糊或过错,能够发现其本源在于混杂了两对联系,一是假充别人专利行为与未经答应施行别人专利的行为(即专利侵权行为)之间的联系,二是假充别人专利行为与假充专利行为之间的联系。在界定假充别人专利行为时,有必要认清这两对联系,彻底改变原有的含糊和过错了解,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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