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赔偿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9 14:26浏览量:807
医疗胶葛中或许会触及到命案的联系,人们在处理医疗胶葛上面也会愈加稳重一些,呈现医疗胶葛的时分两边常因为补偿问题无法达到一个两边都乐意实行的数字,所以就会经过法令来处理,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医疗胶葛补偿判定书。
医疗胶葛补偿判定书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卢意*,上海市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学医学院隶属新**院,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隶属**医院医疗危害职责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峰独任审判,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及其托付代理人***、卢**、被告上海**学医学院隶属新华医院(以下简称为“**医院”)的托付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告母亲**于2013年2月11日因“孕39 1W,阴道流血半响”到被告新华医院处住院待产。孕妈妈产前查看及住院各项查看均无反常。2013年2月16日早上,被告医师给**实施剖宫产,原告顺畅出世,Apgar评分为10分。**推回病房后,孩子却没有送回。晚上18时左右,原告才被抱回病房与其家族碰头,发现原告头部呈现渗血。2月17日晚上原告突发左边四肢抽搐,原告家族立刻告诉产科医师,经CT查看陈述为:右侧硬膜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骨骨折。2月18日下午,原告被确诊为右顶硬膜外血肿,被告遂在全麻下为原告行“右顶硬膜外血肿切除术”。2月19日,原告再次呈现抽搐。在此期间,被告产科医师没有对原告颅骨骨折、颅内血肿向原告家族作出阐明。原告以为其呈现右侧顶骨骨折、右侧硬膜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系被告医疗进程中呈现的危害,原告还发现被告制造的原告出世的病史记载中有内容不同的两份手术记载,且没有封存悉数病史记载,故原告以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差错,经屡次与被告洽谈未果。
现要求被告补偿原告包含医疗费人民币(以下触及币种均为人民币)35,769.60元、恢复查看费1737.80元、住院膳食补助费2040元、养分费3600元、护理费22,200元、家族误工费3619元、残疾补偿金87,702元、交通费2111元、精力危害抚慰金15,000元、复印费309元,速记费3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并保存恢复费、整容费等后续医治费用的诉权。在庭审中,原告改动补偿医疗费为54,189元、家族误工费为2623元,抛弃要求被告补偿恢复查看费1737.80元、速记费300元的恳求。
被告上海**属*医院辩称,原告颅内出血并非系被告医疗行为所形成的。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差错应经过医学会进行医疗危害判定才干确认。原告以为病历存在瑕疵,然后推定被告有差错,但被告以为病史的瑕疵并不能导致判定无法进行,故假如判定不能进行,职责应由原告承当。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的各项费用,医疗费,金额由法院核定;住院膳食补助费,养分费、家族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费、对原告核算规范无异议;护理费,护理期限应参照判定定见确认的120天;残疾补偿金,应参照2012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核算;精力危害抚慰金,应根据残疾等级由法院裁夺;律师费,由法院裁夺。关于恢复费、整容费等后续医治,考虑到原告伤情已定残,医治已完结,故不存在后续医治,不同意补偿。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6日早上,原告在被告**院以“孕39 6周足月,AGA剖宫产”方法出世,Apgar评分10分,右顶血肿2*3厘米。
2月17日22时许原告突发左边肢体抽搐,被告为原告行头颅CT示:右侧硬膜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骨骨折。
2月18日被告为原告在全麻下行右顶硬膜外血肿切除术,术中见头皮肿胀伴骨膜下血肿,见顶骨线状骨折,硬膜外血肿约20余毫升,血块状,铲除血肿。
2月19日再次进行头颅CT示:硬膜外血肿术后,脑水肿或许。
2月28日及5月14日视频脑电图陈述:正常婴儿脑电图。11月13日原告至上海儿科医院恢复科门诊,主诉:9月(龄),左边肢体活动妨碍,出世后2天发现颅内出血行开颅手术,不会独坐。查体:神清,反应可,头颅操控可,右侧肢体活动正常,左边肢体活动妨碍,左拇指内收,左前臂略旋前,左下肢肌张力略高,不会独坐,翻身不灵敏。确诊为CP(左偏瘫)。处理为:恢复评价,恢复医治。DST测验成果:运动智龄4月,社会智龄8月,智力智龄5月,粗大运动发育商85分,精密运动发育商79分。
睡觉脑电图:两边半球可见睡觉生理波,未见显着痫样放电和局灶性改动;脑电功率未见显着反常改动。12月6日上海儿科医院Gesell智能测验陈述:粗动作能DQ64,细动作能DQ76,应物能DQ51,言语能DQ82,应人能DQ82;其他社会生活能力正常(10分)。
另查,
1、原告家族曾至上海市杨**局医疗事端处理办公室就与被告存在医疗胶葛进行信访,该办公室于2013年4月16日答复原告家族,内容为:被告**医院书写的原告母亲**发作于2013年2月16日的手术记载有两份,书写内容不一致,存在病史内容不真实的景象。关于新华医院在病史书写中存在的违背国家执业法规的状况,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理。根据现在查询所获得的根据,原告右侧顶骨骨折、右侧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系医疗进程呈现的危害。对所以否存在意外状况形成原告的上述危害,现在根据缺乏,难以确认。
2、本院托付上海市医学会就原告医疗危害后的歇息、护理、养分期及残疾等级进行判定,判定定见为:残疾XXX伤残,护理期为120日(1人护理),养分期为90日。原告垫支判定费1800元。
本院以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为差错危害别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而在医疗胶葛中,假如医疗机构藏匿或许回绝供给与胶葛有关的病历材料,假造、篡改或毁掉病历材料,可推定医疗机构有差错。在本案中,被告供给给原告家族关于原告出世的手术记载有两份,内容有较大不同,且有关记叙内容与原告现在的危害结果不扫除有必定因果联系。
其次被告与原告一起封存病历时,未能将悉数病历封存。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局医疗事端处理办公室在给原告家族信访答复中,亦以为被告病史存在不真实的景象,故可推定被告有差错。此外根据上海市**疗事端处理办公室在给原告家族信访答复中清晰原告呈现的右侧顶骨骨折等系医疗进程中呈现的危害,并且这种危害难以被确认为意外
综上可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差错,对原告现在的危害结果有必定因果联系,故被告已构成侵权,理应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原告建议的医疗费,经核算原告建议54,189元,并无不当,可予支撑;
住院膳食补助费、养分费、家族误工费、复印费、交通费,原、被告对金额核算规范达到一致定见,并无不当,可予支撑;
护理费,由本院参照判定定见确认的护理期限、护理等级,根据相关职业收费规范确以为8800元;
残疾补偿金,参照判定定见确认的残疾等级,按照2013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核算,确以为87,702元;
精力危害抚慰金由本院根据原告所遭受的损伤及被告的差错程度等要素,确以为8000元;
律师代理费,系原告经过司法途径以保护其合法利益所开销的实践费用,考虑到事端职责程度、补偿标的等要素,确以为5000元;关于后续医治期间发作的整容费、恢复费等丢失,原告可待实践发作后,如确与被告本次医疗差错有关,可另行建议。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上海交**医学院隶属新华医院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4,189元;
二、被告上海交**院隶属新华医院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住院膳食补助费人民币2040元;
三、被告上海交**院隶属新华医院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养分费人民币3600元;
四、被告上海交**医学院隶属新华医院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8800元;
五、被告上海交*院隶属新华医院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2111元;
六、被告上海**学院隶属新华医院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残疾补偿金人民币87,702元;
七、被告上海**院隶属新华医院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家族误工费人民币2623元;
八、被告上海**学院隶属新华医院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复印费人民币309元;
九、被告上**院隶属新华医院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精力危害抚慰金人民币8000元;
十、被告上海*学院隶属新华医院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折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被告上**学院隶属新华医院担负;本案判定费人民币1800元,由被告上海**华医院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峰
二〇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琦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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