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本案情
2000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驾驭小型客车(超载四人),行进在109国道上。当发现前方迎面驶来的被告人张某驾驭的大卡车在左边路面(即陈的右侧路面)行进,便鸣喇叭持续前行。当两车相距二三十米时,陈见张某车仍在左边行进,匆促向左猛打方向并加快,与此同时,张匆促刹车并向右回车。成果在中线处,大卡车头部撞到小客车右侧前轮胎处,形成小客车四名搭车人逝世,十多人受伤,两车部分部件严峻损坏。交通差人大队于5月17日作出第111号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确认:
1、驾驭员张某驾车行进路途,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项‘机动车驾驭员在患有阻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惫时,禁绝驾驭车辆’的规矩,应负该起事端的悉数职责。
2、驾驭员陈某驾车行进路途,虽有违章行为,但与该起事端无因果关系,故无职责。
众受害人以为,陈某违章超载四人及会车时违章左行与此次交通事端有因果关系:其一,在不幸逝世的四人中,有两人便是因为超载而坐在发动机盖子上和暂时加置的小木凳上的;其二,会车时,假如陈某不违章左行而依法向右行进乃至驶出路面,在张某合法向右回车的情况下,或许不发生此次交通事端,或许顶多两车擦肩而过,因为事端现场路途两边并无陡坡、山崖、深沟等路标,这就为陈某车向右行进供给可能与保证。故对该职责确认书不服,按照《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矩,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从头确认恳求。张某也提出相同的恳求。上级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保持该职责确认书,不予从头确认的行政决议。针对陈某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项和第六条规矩即超载四人和会车时违章左行的行为,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有两种相反定见:大多数人以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要看公安局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是否确认其有职责。假如确认有职责,则应负刑事职责;假如确认其无职责,则不负刑事职责。另一种观念以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归纳全案考虑,不能仅依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的职责划分来决议罪之有无,而应依据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之规矩,决议其罪之有无及刑事职责之巨细。
二、分析定见
以上两种观念,各有各的道理,前一种观念是大多数司法机关的惯常做法,后一种观念较准则,具有新意。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为什么会有这么两种互不相让的观念呢究其本质,乃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的法令性质,未能充分认识。笔者以为,公安机关依据行政法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和《路途交通管理条例》的规矩,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从性质上讲,是交通事端行政主管机关为依法追究有关职责人交通事端的行政职责和对交通事端危害
补偿进行行政调停而依法作出的行政文书,而不是刑事职责确认书。这是因为:
榜首,《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
第五条规矩: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端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端现场、确认交通事端职责、处分交通事端职责者、对危害补偿进行调停。而没有也不行能有对违法嫌疑人的刑事职责作出确认的规矩。第二十四条规矩了详细的行政处分规范,如对形成重大事端,负非必须职责的,或许形成一般事端,负首要职责或悉数职责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许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该方法第二十二条也规矩:当事人对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不服的,能够在接到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恳求从头确认。即对该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矩,向上级行政机关寻得行政救助。因而,职责确认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路途交通管理的行政机关,对交通事端职责人之间或许职责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行政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职责确认书。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职责人予以行政处分,对路途交通民事侵权案进行行政调停。并且,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矩: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对任何人都不能确认有罪。即阐明,对刑事职责的确认,只能由人民法院决议,这也是罪刑法定准则的内容表现。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行政法规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职责作出确认,法院也不能依据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职责确认书确认被告人的刑事职责。
第二,职责确认不是依据问题,而是法令问题。
对法令问题,只能由法官经过庭审以裁判的方式取得处理。从别的一个视点讲,如把职责确认书当作依据运用,在实践中,作出该职责确认的差人,一般都是对该案进行刑事侦办的差人,本案也是这样,即该确认书的承办人(鉴定人)和本案的侦办人员都是相同的两位差人。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不得作为侦办人员的规矩。故应当适用依据扫除规矩,扫除对该依据的运用。
第三,从立法权限的法令规矩看:
其一,立法法第八条(四)项规矩,有关违法和惩罚事项,只能拟定法令,行政法规不能规矩违法和惩罚事项。因而,《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这部行政法规,其内容不能含有违法和惩罚事项。从这个视点也能够看出,公安机关依据该方法(行政法规)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只能是行政职责确认书。其二,立法法第八条(七)项规矩,有关民事根本准则事项,只能由法令规矩,行政法规不能规矩。侵权行为归责准则归于民事根本准则。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三条规矩,从事……高速运送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风险的作业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假如能够证明危害是由受害人成心形成的,不承当民事职责。从该条的规矩能够看出,我国民法通则(民事根本法)对交通事端侵权归责准则采无差错职责准则。该准则要求从事交通运送作业致人危害,受害人恳求民事补偿,无须举证和证明加害人片面方面有差错,加害人也不得证明自己没有差错而建议革除职责。该职责构成要件为:(一)加害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风险的作业即从事交通运送行为;(二)该行为给受害人形成危害;(三)运送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十七条榜首款规矩: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端原因后,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端中的效果,确认当事人的交通事端职责。第二款规矩: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端职责。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许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端职责。从该条的规矩不难发现,《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行政法规),对交通事端行政职责归责采差错职责准则,即职责人须有违背行政法规的违章、违法行为,亦即职责人片面上须有差错,这也是行政职责的根本归责准则。假如行为人没有行政违法行为,也就谈不上行政职责。
该职责构成要件为:
(一)职责人片面上有差错,在个案中表现为有违犯行政法规的违章行为;
(二)该违章行为给受害人形成危害;
(三)违章行为与危害成果间有因果关系。
假如把该条的规矩看作民事职责归责准则,其成果,一方面,违犯民事根本法-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三条的根本准则规矩;另一方面,与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规矩的根本准则不相符,形成社会不公。所以,交通事端的民事职责和行政职责是两类性质不同的职责形状,其法令依据、归责准则各异,不能因为其有相似之处,便将其相提并论。其三,立法法第七十九规矩:法令的效能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这个视点看,假如把依据行政法规所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当成民事职责确认书,如上所述,因为其归责准则有别于《民法通则》所规矩的根本准则,依据本条的规矩,当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