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8 19:20浏览量:794

发布部分: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施行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发布的《婚姻挂号处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成婚、离婚、复婚的,有必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则进行挂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同外国人请求成婚、复婚挂号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同华裔或港澳台同胞请求成婚、复婚和自愿离婚挂号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同现役军人或出国人员的婚姻挂号,按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条    依法实施婚姻挂号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令保护。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分主管本省婚姻挂号处理工作,各地、市、县(区)的民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挂号处理工作。各有关部分按照其责任,各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合作做好婚姻挂号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婚姻挂号处理工作的领导。对在婚姻挂号处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赞誉奖赏。 第二章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    第六条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许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分,在乡村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许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分。    第七条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的责任:(一)处理婚姻挂号;(二)处理婚姻档案资料,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查办违法婚姻行为;(四)宣扬婚姻法令、法规和政策;(五)展开婚前教育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宣扬教育,倡议文明、节省、健康婚俗。    相关法规:        第八条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装备婚姻挂号处理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由民政助理员兼任,二万人以上的城镇和街道办事处,应装备专职婚姻挂号处理人员,并应坚持婚姻挂号处理人员相对安稳。    第九条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的婚姻挂号处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分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挂号处理员证书。    第十条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发布处理婚姻挂号的时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婚姻挂号的时刻每月不得少于四天;县级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实施全日制工作。    第十一条    婚姻挂号处理人员自己请求成婚、离婚、复婚挂号,应到县级民政部分指定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 第三章 婚姻挂号    第十二条    请求婚姻挂号的男女双方,应当照实向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供给本办法规则的有关证件,不得隐秘真实情况。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处理婚姻挂号,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办法规则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十三条    请求成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请求成婚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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