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便是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建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买卖并有实在资金投入所构成的对金融机构的。
一、收买规模
(一)收买的个人债务规模原意见确认收买的个人债务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建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买卖,并有实在资金投入所构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务,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买卖而构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务。收买的个人债务规模如下:
1.个人储蓄存款。
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务凭据。
3.居民个人托付金融机构运营的产业,即托付产业,包含托付理财(含三方监管托付理财、托付租借等方式)、信任(含调集信任)。权属不明晰或被移用的托付产业(含信任,下同)构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务,归入收买规模;权属明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移用的托付产业,不作为清算产业,不归入收买规模。
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移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构成的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务。
(二)收买的客户证券买卖结算资金规模客户证券买卖结算资金指生意事务的客户为确保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一切金钱(减去生意佣金和其他合理费用),持有证券所取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取得的利息。金融机构处置曾经法院已判定的归于收买规模内的客户证券买卖结算资金。
个人债务人能够挑选承受收买,并按原意见履行;也能够挑选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终究清算,一起签署参加清算确认书,假如终究清算受偿金额低于收买额,不予
补偿。
二、收买规范
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买卖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买;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曾经发作的收买规模内的其他个人债务的本金部分依照以下规范收买:
(一)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务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买。
(二)同一个人债务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