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行局令
第14号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职责保险规则》现已2001年4月25日国家旅行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
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
局长:何光暐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旅行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旅行社从事旅行事务经营活动,有必要投保旅行社职责保险。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旅行社职责保险,是指旅行社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好,向保险公司付出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行事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行者人身、产业遭受危害应由旅行社承当的职责,承当
补偿保险金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职责保险时,应当恪守本规则。
第二章 旅行社职责保险的投保规模
第五条 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当的下列职责投保旅行社职责保险:
(一)旅行者人身伤亡补偿职责;
(二)旅行者因医治开销的交通、医药费补偿职责;
(三)旅行者逝世处理和遗体遣送费用补偿职责;
(四)对旅行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含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开销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推迟需开销的合理费用等补偿职责;
(五)旅行者行李物品的丢掉、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补偿职责;
(六)因为旅行社职责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七)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好的其他补偿职责。
第六条 旅行者参与旅行社组织的旅行活动,应确保本身身体条件可以完结旅行活动。旅行者在旅行行程中,由本身疾病引起的各种丢失或危害,旅行社不承当补偿职责。
第七条 旅行者参与旅行社组织的旅行活动,应当遵守导游或领队的组织,在行程中留意维护本身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带着的行李、物品。因为旅行者个人差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产业丢失,以及由此导致需开销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当补偿职责。
第八条 旅行者在自行停止旅行社组织的旅行行程后,或在不参与两边约好的活动而自行
活动的时间内,发作的人身、产业危害,旅行社不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旅行社职责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