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1 00:56浏览量:1908

婚姻法第8条规则:“成婚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成婚登记。”至于婚姻当事人未亲身参与,或由别人冒充一方婚姻当事人参与处理成婚登记是否有用却未作出规则。只要1985年3月15日经国务院同意施行的《婚姻登记方法》才有一条较为抽象的规则:“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招摇撞骗、骗得《成婚证》的,应宣告该项婚姻无效,回收已骗得的《成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判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该方法已于1994年2月1日废止。且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依据新婚姻法拟定发布的《婚姻登记法令》又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骗得成婚登记宣告无效的权利,它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依婚姻当事人按新婚姻法恳求吊销婚姻,宣告成婚证报废的权利。因而,婚姻登记机关对此类婚姻效能无权作出处理。
此类婚姻胶葛应怎么处理?笔者以为,要区别三种景象。一种是未亲身参与及被冒充成婚登记方与成婚登记另一方未同居,两边又无实在成婚志愿的,可诉请法院恳求承认婚姻关系没有建立。所谓婚姻不建立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成婚行为因短缺婚姻建立的必在方式要件存在严峻瑕疵而致使婚姻没有成果,婚姻不存在。第二种是未亲身参与及被冒充处理成婚登记方与成婚登记另一方已实践同居,但无成婚志愿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成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诉请法院吊销该婚姻效能。可吊销的理由是未亲身参与、被冒充方对成婚登记不知情,其与婚姻法规则钳制处理成婚登记实在意思相同,成婚登记均违反了其实在意思表明。一起考虑成婚效能对内、对外将会发生必定法令结果,心里实在意思难以判别等问题,应参照受钳制处理成婚登记的时限建立吊销时限。第三种有成婚合意的当事人同居,仅仅未参与处理成婚登记,或参与却以别人名义处理成婚登记的,该婚姻有用,应当经过离婚诉讼程序免除婚姻关系。由于该成婚登记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且已完成了婚姻登记这个方式要件,只不过成婚登记程序存在细微瑕疵,而该瑕疵又被当事人后来的现实行为加以追认,故程序存在细微瑕疵并不能阻却婚姻的建立及效能。犹如运用别人身份签定劳动合同相同,实践劳动者才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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