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夫妻共同债务仍要共同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0 04:46浏览量:765

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具给其亲属的欠条所涉债款未做处理,离婚后又被双双告上法庭,要求清付欠款,法院该怎么确定?近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就这起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定,支撑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定这对已拆伙的夫妻一起承当所欠女方亲属债款人民币163000元。
曲某、张女配偶于1994年11月成婚。婚后置办房产三处因装饰房子及购买商品房,由张女出具借单于1999年4月28日、2001年7月30日、2002年9月22日别离借其父亲张某人民币20000元、73000元、40000元,合计借张某款133000元。2002年9月20日,张女出具借单借其姐夫杨某30000元。2005年7月12日,曲某配偶的婚姻因爱情不好走到了止境,经法院判定离婚。因为离婚时两边就所欠女方父亲张某、姐夫杨某告贷问题未作妥善处置,离婚后又彼此推诿,本年5月份,张某、杨某在屡次追讨告贷无果的状况下提起诉讼,要求这对已拆伙的夫妻付出所欠告贷163000元。
在庭审中被告张女答辩称父亲和姐夫所诉事实。被告曲某辩称,告贷一事事实,但没有那么多,只借了5、6万元,并且现已偿还了,是曲某把卖房子的266000元钱交给张女去还的。
文登市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曲某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装饰、置办商品房向二原告告贷163000元事实清楚,依据充沛。庭审中,尽管曲某只供认借原告张某五、六万元用于购房,其他告贷均不知情,并对被告张女在借单上代其签名有贰言,但从二被告共有的房产价值看,二被告的一起收入不足以置办如此多的房产,而被告曲某既无依据证明置办房产的金钱来历,也没有依据证明张女所借二原告的金钱并非用于装饰、置办夫妻一起财产,阐明二原告所诉二被告告贷数量及用处状况事实。上述所告贷项应当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至于被告曲某辩称将266000元卖房款交付给张女偿还告贷,因无依据证明,法院不予确定。判定二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款承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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