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的有关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0 11:02浏览量:14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八十二条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85条规则:“‘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超越前款规则的请求裁定时效的,裁定委员会应当受理”。以上是关于劳作裁定时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依据以上规则,劳作裁定只设定了一个当事人提起请求的时效准则和裁定委员会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超越规则请求时效的受理准则,这对一项处理争议的程序而言显然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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