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时立多份遗言,该以哪份为准?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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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继时立多份遗言,该以哪份为准?
公民能够立遗言将
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遗言人能够吊销或许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遗言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
案子介绍:
王老汉夫妻生有一儿一女,儿女都现已成家立业而且都有了各自的房子。剩余老两口居住在王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不久,王老汉的老伴不幸逝世,剩余王老汉一个人。考虑到自己年事已大,为防止遗产引起纠纷,王老汉写了一份遗言,将自己所住的房子留给儿子承继。
几年后,王老汉被检查出患有癌症晚期,需住院承受医治。刘老汉女儿辞掉了工作到医院不遗余力地服侍他,住院期间女儿体贴入微的照料,让王老汉很感动;王老汉的的儿子呢,仅仅在他住院后来探望了两次,就再见不到人影,让王老汉决议修正自己的遗言,将自己的房子留给女儿。所以,他让女儿找来律师,请律师代书从头写了一份遗言,将房子留给了女儿。
本年11月,王老汉病情恶化逝世。在王老汉逝世后,儿子和女儿各执一份遗言发生争论,却又压服不了对方。所以,王老汉的女儿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咨询,想知道哪一份遗言是有用的。
专业律师通知王老汉的女儿,依据《承继法》相关规定:遗言方式分为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等。承继开端后,依照法定承继处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承继处理。遗言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
本案中,遗言人王老汉先后立了两份遗言,一份自书遗言,一份代书遗言。两份遗言内容均是王老汉实在意思表明,程序合法,均属有用遗言。但由于两份遗言均不是公证遗言,且在内容上是彼此冲突的。因而,依据相关法令规定,应以王老汉最终请律师代书的遗言为准,王老汉的房子应该由其女儿承继。
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遗言人能够吊销或许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遗言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二条遗言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王老汉所立的两份遗言都是其实在的意思表明,因两份遗言都没有公证,且第二份遗言建立在后,所以王老汉的第二份遗言有用,女儿取得王老汉4/6房产承继权。之前依据法定承继,女儿有1 /6的房产承继权,因而,王老汉的女儿应得5/6房产,儿子应得1/6房产。
以上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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