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19 号
《医疗美容服务处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部 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作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生法》、《医疗安排处理条例》和《护理处理办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
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许侵入性的医学技能办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状进行的修正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安排,是指以展开医疗美容医治事务为主的医疗安排。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生是指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矩条件,担任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生。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医治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医治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托付中华医学会拟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展开医疗美容服务的安排和个人有必要恪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处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处理作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处理部门,下同)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处理作业。
第二章 安排设置、挂号
第五条 请求举行美容医疗安排或医疗安排设置医疗美容科室有必要一起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当民事责任的才能;
(二)有清晰的医疗美容医治服务规模;
(三)契合《医疗安排根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矩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请求举行美容医疗安排的单位或许个人,应依照本办法以及《医疗安排处理条例》和《医疗安排处理条例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矩处理设置批阅和挂号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赞同或不予赞同的决议,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安排《设置医疗安排赞同书》和《医疗安排执业许可证》的一起,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存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批阅决议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吊销。
第八条 美容医疗安排有必要经卫生行政部门挂号注册并获得《医疗安排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展开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安排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有必要具有本办法规矩的条件,依照《医疗安排处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矩的程序,向挂号注册机关请求改变挂号。
第十条 美容医疗安排和医疗美容科室展开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挂号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挂号机关存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历
第十一条 担任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生有必要一起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生资历,经执业医生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作业经历。其间,担任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作业经历;担任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作业经历;担任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作业经历;
(三)通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作业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矩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获得主诊医生资历的执业医生,可在主诊医生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能服务作业。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作业的人员,应一起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理资历,并经护理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作业经历;
(三)通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作业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能够托付中介安排对主诊医生资历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处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医治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矩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有必要在相应的美容医疗安排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安排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安排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本身条件和才能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治科目规模内展开医疗服务,未经赞同不得私行扩展医治规模。
美容医疗安排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安排不得展开未向挂号机关存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安排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恪守医疗医疗美容技能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安排运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赞同。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施主诊医生担任制。医疗美容项目有必要由主诊医生担任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生对就医者实施医治前,有必要向就医者自己或亲属书面奉告医治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危险和注意事项等,并获得就医者自己或监护人的签字赞同。未经监护人赞同,不得为无行为才能或许约束行为才能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安排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自己或监护人赞同,不得向第三方发表就医者病况及材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安排和医疗美容科室发作严重医疗过错,要按规矩及时陈述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安排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处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获得《医疗安排执业许可证》并经挂号机关核准展开医疗美容医治科目,不得展开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能临床研讨有必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安排有关专家论证并赞同后方可展开。
第二十六条 各级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存案的审阅。发现美容医疗安排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安排不具有展开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才能,应及时告诉该安排中止展开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职业协会要活跃帮忙卫生行政部门标准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职业自律作业。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安排和医疗美容科室发作或,依照国家有关规矩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有必要依照国家有关广告处理的法令、法规的规矩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背本办法规矩的,根据《执业医生法》、《医疗安排处理条例》和《护理处理办法》有关规矩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医治过程中触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实施1后年内,按本办法规矩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安排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安排进行审阅偏重核发《医疗安排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