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认定(摘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0 17:28浏览量:745

裁判要旨
我国劳作法令对农人作业业年纪尚无强制性规矩。因而,超越国家法定退休年纪的农人工,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构成劳作联系,劳作者在作业时间因作业原因遭到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案情
原告卜德周属乡村居民,2009年7月1日在其61岁时,与第三人重庆阳北煤炭公司签定劳作合同,从事井下采煤作业,第三人为其申办了工伤保险。2010年6月12日,原告在第三人的煤矿作业时被垮塌下来的石块砸伤右手。2011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恳求工伤确定,同年4月8日,被告人社局向原告宣布补正资料告诉,要求其供给权威部分的劳作联系证明资料。原告于同年4月26日向奉节县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供认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劳作联系建立。该裁定委以原告年满60周岁,主体不适格作出不予受理告诉书并于同年10月送达原告。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社局作出“奉节人社伤险认不受字[2011]290号”不予受理告诉书。原告不服,向奉节县人民政府恳求行政复议。2012年4月11日奉节县人民政府作出“奉节府复决字[2011]30号行政复议决议,保持了被告人社局的不予受理行为。原告不服该行政复议决议,向奉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其与第三人劳作联系建立,现行法令并未对农人作业业年纪作出禁止性规矩,恳求吊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告诉书。被告辩称: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纪其劳作合同即行停止,只构成劳务联系而非劳作联系,故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具备合法有用的劳作联系,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第三人述称: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作联系,其因工受伤应当确定为工伤,恳求法院吊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告诉书。
裁判
奉节法院审理以为,原告系第三人处务工的农人,原告在提出工伤恳求时,已提交了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均无贰言的劳作合同及第三人为之交纳的工伤保险等证明资料,足以证明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因而,被告不予受理工伤确定属适用法令、法规过错,其理由不能建立。榜首,从我国劳作法令的现行要求看:我国劳作法对农人工劳作者作业的上限年纪没有禁止性规矩。国务院曾在《暂行办法》中所作“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接连工龄满10年应该退休”的规矩,针对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员工和作业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而关于兼具农人和工人身份的农人工的退休年纪并未清晰界定。依照“法无明文规矩即答应”的规矩及相关方针要求,本案中原告作为来自农人的企业劳作者,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并未违背现行法令的强制性规矩。第二,从原告与第三人构成的劳作性质看:原告与第三人缔结劳作合同已挨近一年之久,两边构成了安稳的劳作联系,并且,第三人早已向被告供给原告的实在身份信息为原告交纳工伤保险费用至今,被告也并未因原告超越法定退休年纪而不予处理参保手续,标明被告作为工伤保险部分现已供认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劳作联系。依照“明示其一即扫除其他”的规矩,被告没理由不受理原告工伤恳求。还须阐明的是:原告年迈尚从事井下采煤作业,标明其家庭生存环境艰苦而不得不为,被告作为劳作保证部分理应体恤民意,并负有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之职责。第三,从最高法院事务部分的审判辅导准则看:依照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以及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矩,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作业单位,现作业单位已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矩处理”。 这标明,已然离退休人员受聘受伤可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农人工也当然能够;已然已离退休的人皆无作业年限约束,而尚无作业的农人工也应无退休年纪约束。依照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答复》中,“用人单位聘任的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作业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矩进行工伤确定”的批复,是合适本案状况的。该答复定见虽非司法解释,但对同类案子具有指示效果和辅导意义。本案原告恳求工伤确定,供给了劳作合同及用人单位处理工伤保险等证明资料,现已完成了举证职责,契合工伤确定恳求的受理条件。因而,原告恳求吊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确定恳求的理由建立,本院予以支撑。遂判定:吊销被告人社局作出的“奉节县人社伤险认不受字[2011]290号不予受理告诉书。”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定已发作法令效力。
剖析
1、我国现行劳作法令法规对农人工劳作者作业上限年纪尚无禁止性规矩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榜首条中,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接连工龄满10年应该退休”的规矩,所针对之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员工”及“作业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也就是说,凡上列单位的员工,实施“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接连作业满10年”的法定退休准则。而关于乡村劳作者,现在状况下没有也不可能实施退休准则。现实上,现在乡村青壮年外出打工后,从事农业劳作的大多是60-70岁的人,有些70多岁的老年人仍在从事农业劳作。在这些人傍边,就近打工进入企业劳作的不胜枚举,本案原告便是其中之一。关于兼具农人和工人身份的农人工的退休年纪,现在国家并未清晰规矩。依照“法无明文规矩即答应”的规矩,结合国家当时对全国近三亿农人工的相关方针要求,本案原告作为来自农人的企业劳作者,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并不违背现行劳作法令的强制性规矩。
2、最高法院相关事务辅导部分的审判批复能够作为当地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参阅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以及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规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矩,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作业单位,现作业单位现已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矩处理”。笔者以为,已然离退休的人受聘后受伤能够享用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农人工不能够享用?已然已离退休的人都能够无作业年限规矩,为什么没有作业的农人工要适用法定退休年纪的规矩!比照之下显然是不合理的。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矩:“用人单位聘任的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作业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矩进行工伤确定”。该答复很清晰,对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农人工是能够确定工伤并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该答复定见虽非司法解释,但对下级法院具有审判指示效果和事务辅导意义。因而,本判定据此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无疑是正确的。
3、农人工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作联系之首要标志是劳作合同及工伤保险费交纳现实本案判定确定原告与第三之间签定劳作合同并交纳工伤保险费,构成了劳作联系,被告不受理工伤恳求属适用法令法规过错,首要理由有三:其一,原告卜德周于2009年7月1日与用人单位缔结了书面劳作合同,到2010年6月12日原告作业时受伤,已挨近一年之久,两边现已构成了安稳的劳作联系,并且,两边对这种劳作联系一直认可,从无贰言,然后满意了原告恳求工伤确定的前提条件。其二,用人单位现已为原告申办了工伤保险,交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且这种工伤保险又恰是被告作为劳作主管部分直接处理的,这就标明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工伤保险,即认可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劳作联系,也认可了原告一旦因工受伤即应确定工伤并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其三,被告不予受理原告的工伤恳求,一方面标明被告违背了“明示其一即扫除其他”的规矩,由于被告一旦接受了用人单位为原告申办的工伤保险,即扫除了不予受理工伤保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被告违背此规矩,以自我否定方法下降社保组织的社会诺言,不行正确,既于劳作者晦气,也于自已晦气。正是根据以上剖析,该判定支撑了原告及第三人的工伤建议,吊销了被告不予受理工伤确定的详细行政行为。该判定最大极限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的裁判宗旨,是值得称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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