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金某、钱某两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2月24日挂号成婚,同年生育一男孩,因两边婚前了解不行,性格不合,婚后两边常因家庭小事吵架,且钱某时有殴伤金某的行为。
2008年7月14日晚,金某在某公司上班时,因不肯和钱某回家,钱某与该公司产生纠纷并打碎公司玻璃,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1月29日下午,两边吵架后钱某又殴伤金某,形成金某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害,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乙级。金某难以忍受钱某的
家庭暴力行为,诉至法院,要求与钱某离婚。钱某则辩称夫妻喧嚷打架是正常的工作,法院不该支撑金某要求离婚的恳求。
【分析】
金某常遭钱某的殴伤,严峻损害了两边的夫妻感情,导致两边夫妻感情破裂,故金某要求与钱某离婚的诉讼恳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撑。法院准予金某与钱某离婚;婚生儿子由钱某抚育,金某?月承当儿子的抚育费150元。
在审判实践中,对家庭暴力案一般在调停不成的情况下,只需家庭暴力依据充沛,法院会支撑受害者的恳求作出离婚判定。
而受害者在遭受暴力时也往往缺少保存依据的法律意识,或底子不知道在恰当的时间内到相关部分做法医鉴定,然后错过了最佳的依据保存机遇。所以,依据不足往往是受害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首要妨碍。在本案中,金某有当地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害查验鉴定书》和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证明钱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所以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院的支撑。因而,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应立即到医院或司法机关做法医鉴定或报警,以保存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