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6 14:56浏览量:2355

依据《投标投标法》、《政府收购法》等法令的规矩,勾结投标的行为人应承当的行政责任详细为:
(1)、关于参与勾结行为的投标人,其间标无效,并对行为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的投标资历并予以布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别的在政府投标收购中,依据《政府收购法》规矩,关于勾结的投标供货商应处以收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载名单,在一至三年内制止参与政府收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2)、关于参与勾结行为的投标人,依据不同的行为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如投标对投标人实施轻视待遇或约束投标人之间竞赛的,责令改正,能够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投标人向别人泄漏已报送标书内容或走漏标底的,给予正告,能够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投标人与中标人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能够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起关于在政府投标收购中参与勾结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关于参与勾结行为的投标署理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撤销投标署理资历。
(4)、关于参与勾结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给予正告,没收收受的资产,能够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历,不得再参与任何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的评标。
(5)、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因勾结行为导致其间标无效的,应按照法令规矩的中标条件从其他投标人中从头确认中标人或许从头进行投标。
在以上谈到的行政责任中,也提到了没收违法所得,这与民事责任中的收缴非法所得,归于不同的法令责任方式,但应当只承当其间的一种即可。
别的,依据《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矩,勾结投标的行为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规矩与《投标投标法》、《政府收购法》的规矩在数额上有所不同。《反不正当竞赛法》相关于《投标投标法》、《政府收购法》而言,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联系,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矩,对勾结投标行为的行政处罚应依据详细情况,适用有关《投标投标法》、《政府收购法》,在没有详细规矩时,适用《反不正当竞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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