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是否规定了合同的最短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4 11:45浏览量:2227

劳作合同类问题一直是员工比较关心的论题之一。
事例一:劳作合同最短期限问题
求助内容:日前,一名工会主席来电咨询,单位想聘任一批临时工,与其签定劳作合同能否不超越三个月。《劳作合同法》是否规则了合同的最短期限?
咨询主张:《劳作合同法》规则,以完结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据此,《劳作合同法》对劳作合同的最短期限并未约束,公司能够与员工签定期限为三个月(乃至三个月以下)的劳作合同。
事例二:停止劳作合同后年度假问题
求助内容:员工来电表明,上一年年末单位与其停止了劳作合同。在职期间,员工因工作需要未休年假。员工咨询自己可否要求单位给予年度假补偿?
咨询主张:员工能够要求单位付出年度假酬劳。依据相关规则,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组织员工休年假的,经员工自己赞同,能够不组织员工休年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依照该员工日薪酬收入的300%付出年度假薪酬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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