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二者有何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3 10:09浏览量:2830
跟着法制的完善,现在法令法规对劳作者在劳作中或劳作后的权益都有清晰的维护,有其法令的支撑。这些法令就首要包含劳作法和劳作合同法,许多人必定就会猎奇,它们有什么差异呢?法令效力相同吗?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结合法令为你详细分析。
《劳作法》与《劳作合同法》的比较,二者有何差异呢?为了便于对《劳作法》与《劳作合同法》进行比较,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与内容的了解:
《劳作法》是调整劳作联系以及与劳作联系密切联系的社会联系的法令标准总称。这些法令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联系,并保证各方面的权力及责任。我国的劳作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首要包含:劳作者的首要权力和责任;劳作就业方针政策及选用员工的规则;劳作合同的缔结、改变与免除程序的规则;集体合同的签定与实行方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准则;劳作报酬准则;劳作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员工与未成年工的特别维护方法;职业培训准则;社会保险与福利准则;劳作争议的处理程序;对实行劳作法的监督、查看准则以及违背劳作法的法令责任等。此外,还包含工会参与调和劳作联系的职权的规则。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方式呈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作法典的方式发布的。
劳作法是整个法令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令部分。
《劳作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安排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缔结实行、改变、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法令标准的总称。
《劳作合同法》是标准劳作联系的一部重要法令,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令系统中归于社会法。劳作合同在清晰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的前提下,重在对劳作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被誉为劳作者的“维护伞”。
《劳作法》是劳作保证立法系统中的基准法,是《劳作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可以说是《劳作合同法》的母法。
(一)《劳作法》与《劳作合同法》的整体差异
一、《劳作合同法》和《劳作法》称号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令,在企业和劳作者中简单把劳作法称为劳作法,把劳作合同法称为新劳作法。
二、两者的立法布景不同。
《劳作法》是在咱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作联系开始严重状态下发生的法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经过,于1995年1月1日收效施行;《劳作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步老练时期、劳作联系十分严重状态下发生的法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作法》是20世纪劳作立法的标杆,《劳作合同法》则是20世纪我国劳作联系开展的必定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调和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定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主旨不完全相同。
《劳作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作联系,树立和维护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作准则,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依据宪法,拟定本法”,清晰把劳作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作合同法草案》第一次送审稿套用了《劳作法》,即“《劳作合同法》维护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发布时则改为“为了标准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和实行劳作合同的行为,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作联系调和安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拟定本法”。终究变为“为了完善劳作合同准则,清晰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调和安稳的劳作联系,拟定本法”。前后言辞、次第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目标差异(学理差异)。
劳作法调整劳作联系以及与劳作联系密切联系的社会联系的法令标准总称。其内容首要包含:劳作者的首要权力和责任;劳作就业方针政策及选用员工的规则;劳作合同的缔结、改变与免除程序的规则;集体合同的签定与实行方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准则;劳作报酬准则;劳作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员工与未成年工的特别维护方法;职业培训准则;社会保险与福利准则;劳作争议的处理程序;对实行劳作法的监督、查看准则以及违背劳作法的法令责任等。此外,还包含工会参与调和劳作联系的职权的规则。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方式呈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作法典的方式发布的。劳作法是整个法令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令部分。劳作合同法作为法令部分的劳作合同法是调整劳作合同联系的法令标准的总称。
(二)《劳作法》与《劳作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
《劳作合同法》是《劳作法》的子法,两者在详细的条款上也存在许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不同: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准则
《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有必要树立完善劳作规章准则,并对直接触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准则和严重事项在拟定、修正及施行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厉标准,中心是民主洽谈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过程:1经职代会或整体员工评论,提出计划和定见;2与工会或员工代表相等洽谈确认。即在充沛听取定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认。也便是:“先民主,后会集”。 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则,直接触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准则和严重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经过。
二、处理用工手续与签定劳作合同
《劳作法》中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劳作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缔结。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不依法缔结劳作合同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作合同法》则对不签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本钱转为劳作者的经济利益,树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本钱与劳作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本钱,又提高了劳作者维权的积极性。一起《劳作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付出双倍薪酬予以赏罚;超越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确认两边的劳作。若还有其他疑问,可上听讼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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