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清算本是一件严厉的工作,可是有些股东在清算时为了躲避职责、搬运产业,或许其他不可告人的意图,经过虚拟清算组、假造虚伪的清算陈述等方式,作虚伪清算,刊出企业,以到达躲避公司债款的意图,此种行为严峻违法,股东要承当相关法令职责。
顺鑫公司是一家
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顺东公司货款100万元,法院判定承认后,顺鑫公司未实行,在法院强制履行期间,顺鑫公司没有任何产业,且被刊出,履行无果。顺东公司发现据以处理刊出挂号的清算陈述归于虚伪资料,所以将顺鑫公司的股东马明和东源公司申述到法院,要求承当连带
补偿职责。
法院审理后以为,马明和东源公司各出资500万元成立了顺鑫公司,在法院履行期间,作为东源公司股东的马祥私刻了东源公司的印章,假造了虚伪的清算陈述,并用假印章在清算陈述上盖章,该清算陈述载明公司无产业,无债款和债款,马明和马祥以此虚伪的清算陈述骗得了工商机关的刊出挂号。尽管东源公司宣称对此并不知情,可是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刊出事项不知情与常理不符,且归于怠于行使公司股东权的行为,应承当相应的职责。鉴于顺鑫公司的股东出具虚伪的清算陈述,导致公司违法刊出,作为股东的马明和东源公司应承当职责,补偿顺东公司100万元及利息等。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规则,公司股东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乱用股东权力危害公司或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款人的利益。公司股东乱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许其他股东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马明和东源公司的股东马祥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明知公司有履行案子,存在巨额补偿的情况下,仍假造虚伪的清算文件刊出公司,乱用股东权益,极大的危害了债款人的利益,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第十九条规则未经依法清算,以虚伪的清算陈述骗得公司挂号机关处理法人刊出挂号,债款人建议其对公司债款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本案中,尽管在工商挂号中现已显现顺鑫公司被“合法”刊出,可是该刊出所根据的清算陈述却是虚伪的,是马吉祥马明所假造的,其实并未对公司采纳任何清算行为,其意图就在于消除公司,躲避债款。鉴于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法令清晰制止,并规则虚伪清算后,股东要承当补偿职责,因而法院判定顺鑫公司的股东马明和东源公司补偿公司所欠顺东公司的债款。
合法清算的重要保障是在清算进程中供给的资料是实在的,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实在的记载了清算的进程,对公司的产业情况做了整理,对债款债款做了安顿,假如假造虚伪的清算资料,使清算进程流于方式,或许隐秘公司的产业,使本能够清偿的债款得不到清偿,危害债款人的利益,必为法令所制止,而且供给虚伪的资料,尤其是私刻公章或许处分刑法,也要承当相应的职责,因而假造虚伪的清算陈述要承当相应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