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作判定安排的安排形式一般为“劳作判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作判定小组”。到目前为止,全国一切的市县基本上都建立了劳作判定委员会,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劳作判定委员会。县以上劳作判定委员会一般由劳作、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分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量当地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分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与。劳作判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作行政部分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作判定委员的责任规模各有不同,大体区分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作判定委员会责任规模: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作判定作业的方针、法规和规章;
(2)拟定本地区劳作判定作业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作判定安排的作业进行事务辅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作判定的疑问、争议案子。
2、地(市)级劳作判定委员会的责任规模: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作判定作业的方针、法规和规章;
(2)拟定本级劳作判定的作业制度;
(3)对下级劳作判定作业进行事务辅导;
(4)实施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关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员工,进行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判定和批阅;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作判定委员会呈报的劳作判定的疑问、争议案子。
3、县(县级市)劳作判定委员会责任规模: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作判定的方针、法规和规章;
(2)拟定本级劳作判定的作业制度;
(3)关于县所属单位的劳作判定作业进行事务辅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求进行劳作判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员工进行劳作判定。
4、企业劳作判定委员会(小组)责任:
(1)贯彻执行上级劳作判定有关方针、法规和规章;
(2)搜集、收拾、保存员工伤亡
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预备上报所需资料,做好劳作判定案子的上报作业;
(4)帮忙企业做好伤、病、残员工的管理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