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9 00:04浏览量:662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挂号备检,记载报警时刻、报警人名字、单位、联系电话、发作交通事故时刻、地址、车辆类型、车辆商标、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扼要状况。涉嫌交通闯祸逃逸的,还应当具体问询并记载闯祸车辆的色彩、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状况。
报警人不报名字的,应当记载在案。报警人不愿意揭露名字的,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过后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恳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供给交通事故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供给的交通事故依据资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供给交通事故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化、依据灭失,无法查验交通事故现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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