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解决征地补偿款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3 02:16浏览量:2109
征地补偿款胶葛的处理准则是怎样的呢?怎么处理征地补偿款胶葛呢?请我们阅览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征地补偿款胶葛的常识。
征地补偿款胶葛
处理准则
1 民主议定准则与合法性准则。乡民会议包含乡民代表大会和乡民委员会 评论的抉择、抉择,都应遵从《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第十九条所规则的民主议定准则,做到程序合法。一起,所作出的抉择或抉择不得与宪法、法令、法规相冲突,不得违反我国法令法规禁止性条款,侵略乡民合法的财产权力。在尊重乡民自治权的前提下,乡民成员收益分配的确认应当相等。
2 权力、责任相一致准则。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则的公正准则,在民事主体之间发作利益冲突时,要以权力和责任是否对等来平衡两边的利益。审理此类案子时,人民法院应将乡民对村团体所尽责任的实行状况作为其团体经济安排收益分配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予以考虑。
征地款的分配处理:根据土地办理法、乡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国家征收土地依法应给予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这几项费用除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明确规则为一切者一切外,其他两项费用一般都由征地者将此款发放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对这些费用怎么运用和分配法令没有明确规则。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往往以“乡民自治”为由在征地款的办理和运用以及分配的问题上随意性比较大,依照我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的规则,村团体是一个自治安排,有权抉择分配计划。但对通过乡民会议构成的分配计划的司法检查应当是程序的合法性检查仍是应包含其内容的合法性检查,实践中存在着不合定见。有人以为征地款分配是一个乡民自治的问题,只需其程序合法,则法院不应当干涉。
另一种定见以为对分配计划的检查不但要进行程序的合法性检查还要进行内容的合法性检查,理由是乡民自治不能违反国家法令的规则,根据是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第二十条的规则:乡民自治规章、村规民约以及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评论抉择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令、法规和国家的方针相冲突,不得有侵略乡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和合法财产权力的内容。笔者以为,上述观念的不合本质在于法院对乡民自治中的违法行为应否进行干涉的问题。乡民自治是村团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本村业务的自我办理权,乡民自治应当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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